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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费开始,点击了解详细征缴政策

根据北京税务部门发布通知,2022年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费开始,征收时间为2022年8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最终实际征收实际相关部门公布时间为准)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国家为促进残疾人就业而设立的政府性基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的通知》(京财税〔2019〕1333 号)等有关规定,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均应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 1.5% 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上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根据《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 6 部门关 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总体方案的通知》(京发改〔2020〕1082 号)规定,对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拒缴、少缴残保金的用人单位,将其失信行为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征缴时间

残保金按年计算征缴,申报缴费期限为每年 8 月 1 日至 9 月 30 日2022 年 8 月 1 日至 9 月 30 日,应申报缴纳所属期为 2021 年 1 月 1 日到 2021 年 12 月 31 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征缴方式

用人单位可以选择网上申报或上门申报的方式进行残保金申报,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未雇佣在职职工或未发放工资的用人单位也要进行“零申报”。享受政策减免的用人单位也要进行申报。当年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在当年不需进行申报(包括零申报)。

征缴比例

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用人单位均应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 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上述比例的,应当缴纳残保金。

征缴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除登记注册类型为“(港澳台商)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内资个体”,“港澳台个体”,“外资个体”以外的所有用人单位。

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的审核

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审核 2021 年度本单位安排的 残疾人就业人数,审核时间为 2022年 6月 1 日至10 月 31 日, 未在规定时限申报审核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用人(工)单位申报审核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流程详见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网站 (http://www.bdpf.org.cn/n2476/index.html)、《关于2022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审核的通告》,顺义区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地点为顺义区复兴东街3号院(顺义区政务服务中心)一层B区综合受理专区,咨询电话81460305。

2021年度未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工)单位可直接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方法

残保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

2022 年缴纳所属 2021 年度的残保金,计算公式如下:

残保金年缴纳额=(2021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1.5%-2021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2021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提示一:“用工人数”计算要点

1、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 1 年以上(含 1 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 员。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按本单位在职职工的年平均人数计算(12 个月人数相加除以 12),结果须为整数。根据《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税〔2019〕1333号)文件规定,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按上年本单位在职职工的年平均人数计算,结果须为整数。是否四舍五入由单位自行决定。

2、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

3、劳务派遣用工: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第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4、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以残联审核结果为准。

提示二:“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要点

1、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1)按照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口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津贴、补贴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项目。(2)工资总额是税前工资,包括单位从个人工资中直接为其代扣或代缴的房费、水费、电费、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基金个人缴纳部分等。(3)工资总额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相关文件参照:《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 〔1990〕1 号)、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制度(调查单位用)。

2、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上年北京市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本单位实际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超过上年北京市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上年北京市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算。社会平均工资指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

 

(一)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对残保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 1%(含)以上,但未达到 1.5%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 50%缴纳残保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 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 90%缴纳残保金。

(二)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在职职工人数在 30 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三)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残保金。用人单位申请减免或缓缴残保金的,应当先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的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区财政部门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用人单位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或缓缴手续。用人单位申请减免保障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申请缓缴保障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政策来源:北京税务局

残保金优化合法合规途径为根据相关政策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企业可合法合规安置残疾人就业,达到残保金优化,能为企业节约成本约50%-80%。

【北京市各用人单位注意】

“从2022年起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按月计算,不得以全年安排残疾人总数平均后计入用人单位每月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这是今年残保金政策的最大变化。即:用人单位2022年需要按月安排残疾人就业,才可以减免当月的残保金,如果当月未安排,过了当月,在次月多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也无法抵未安排月份的就业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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