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规定,结合浙江省实际,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5〕23号),对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实施时间: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
调整为三档标准:
调整为三档标准:
各设区市需根据所辖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选择确定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予以公布。
本通知施行后,《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4〕3号)同时废止。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政府决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我省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2660元、2430元、2180元三档,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25元、23元、21元三档。
请各设区市根据所辖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选择确定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予以公布。
本通知施行后,《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4〕3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1. 调整幅度:与2024年标准相比,最低工资标准均有所上调,体现了浙江省对劳动者权益保障的重视。
2. 分档设置:三档标准设置充分考虑了省内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差异,确保政策的合理性和可执行性。
3. 影响范围:该政策将直接影响浙江省内所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特别是最低工资水平劳动者的收入保障。
4. 残保金影响: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也会影响企业残保金的计算基数,企业需及时关注并调整相关申报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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