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劳动权利,帮助残疾人就业增收,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市残联”)联合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印发了《深圳市促进残疾人就业办法》(以下简称《就业办法》)。现就《就业办法》出台的背景、主要内容等相关事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11年为了促进残疾人就业工作,市残联会同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印发了《深圳市扶持残疾人就业办法》,加大残疾人就业扶持力度,推动残疾人就业工作不断发展。自2015年以来,国家和省市相继出台了《关于扶持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的意见》《广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等法规和政策。
目前,我市现行的办法出台已超过10年,在就业服务机构职责、就业新形态、补贴范围和标准等方面与目前的上位法规政策未能有效衔接,迫切需要进行修订。
二、《就业办法》的制定过程
《就业办法》从酝酿、起草到发布实施,历时多时。在此期间,市残联通过召开座谈会、走访残疾人、调研用人单位等多种形式,全面了解和掌握我市残疾人就业工作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广泛收集全国各地新出台的就业政策,充分吸收全国各地扶持残疾人就业的有效经验和做法。先后两轮征求市财政局、人力资源保障局、司法局、审计局、医保局等部门和各区政府意见,反复修改,十易其稿,最终形成公共服务凸显、特色鲜明、层次清晰、补贴明细、职责明确、操作便利的《就业办法》。
三、《就业办法》的意义与作用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残疾人就业形势发生了巨大变化。一是原就业办法各项补贴标准参照的是2011年居民消费水平,根据国家统计局深圳调查队发布的结果,从2011年至今,居民消费价格总指数累计增长24%以上。有必要适当提升补贴标准,更好发挥激励作用。二是随着“互联网+”就业形态加快发展,通过网络平台实现就业,有利于弥补残疾人身体的劣势,成为深受残疾人欢迎的一种就业形态。“互联网+”就业形式已变得越来越普遍,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支持性就业越发受到重视。新就业模式需要在就业政策上进行覆盖。三是我市近年来推动残疾人就业高质量发展有一些创新做法和成功经验,需要通过政策法规等形式加以固化和推广。
为有效促进残疾人高质量就业,鼓励残疾人自主创业,提高残疾人职业技能水平,探索残疾人就业新渠道,稳就业保民生,市残联党组、理事会从深圳实际情况出发,坚持发展为导向和政策先行,联合财政委员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多个部门制定《就业办法》,建立健全扶持残疾人就业体制机制,规范残疾人就业服务工作,促进残疾人就业增收。
四、《就业办法》主要变动情况
(一)删除8项条款。对于税费补贴、首次创业补贴、创造就业岗位奖励、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扶持、培训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8项残疾人申请较少的或不再符合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需求或已有专项政策规范的内容做了删除。
(二)新增7项新条款内容。如《就业办法》第六条第二款中将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覆盖到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第十条中增加残疾人支持性就业服务奖励,明确每例按照30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在创业补贴中增加“互联网+”创业的平台费补贴;第十四条中增加有关遴选就业创业优秀助残项目进行资助,明确经专家评审后每个项目可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配套资助经费;第十六条中市残联定期举办残疾人自强及助残项目评选大赛,对获奖项目可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资助;第十七条中现在盲人就业中增加对盲人开办并取得本市医疗保险定点单位资格的机构给予每年1万元软件及网络费用补贴;第十八条中增加高校残疾人学生在毕业实习见习补贴。
(三)对于实行效果较好,未来可持续发挥作用的条款,新办法做了保留,并根据社会和经济发展情况调整了资助范围和补贴标准。
五、《就业办法》的主要内容
《就业办法》共有六章二十九条,包括总则、就业促进、创业扶持、职业培训、管理与保障、附则。主要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总则部分
(第一条)关于目的和依据。目的是为了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主要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广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二条)关于遵循原则。根据《广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第2条规定,明确残疾人依法享有平等就业、自主择业和平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禁止在就业中歧视残疾人。
(第三条)关于表彰和奖励。根据《广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第7条,明确各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家、省关于评比表彰工作有关规定,对在残疾人就业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就业促进
(第四条)关于党政机关带头招用残疾人。此条为新增条款,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宣部等7部门《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意见》,参考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残疾人就业工作的若干措施》中的相关规定,明确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带头落实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政策,积极推进落实预留岗位、定向招录(聘)制度。
(第五条)关于岗位补贴、社保补贴和招用奖励。对原《深圳市扶持残疾人就业办法》第8条进行简化,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招用残疾人在职在岗工作,与其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且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招用奖励,对残疾人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招用奖励标准按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15%给予奖励(2021年度约为330元/人/月),岗位补贴标准按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有关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的标准上浮20%给予补贴(2021年度约为1080元/人/月)。
(第六条)关于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第一款对经全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度审核且超过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不包括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机构),每超比例安排1名残疾人且该残疾人实际上岗就业时间满一年(含一年)的,在原来6000元奖励的基础上,比照西安市《扶持超比例分散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项目实施细则》(1万元)、厦门市《厦门市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办法》(约1.7万元)扶持标准,增加到给予1.2万元的奖励。第二款为新增内容,参考厦门市关于享受促进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的用人单位超比例奖励,对经全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度审核且超过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机构,每超比例安排一名残疾人且该残疾人实际上岗就业时间满一年(含一年)的,市残联给予3000元奖励。
(第七条)关于无障碍设施改造补贴。将原《深圳市扶持残疾人就业办法》第9条、第17条及原《深圳市辅助性就业服务办法》第8条分别规定的无障碍设施改造补贴的适用对象整合为一条,并在原基础上将补贴标准从给予不超过9万一次性无障碍设施建(改)造补贴,增加到不高于15万。
(第八条)关于辅助性就业扶持。一是新增明确各级残联可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开展辅助性就业服务。二是比照《广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及中国残联《关于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的意见》,明确扶持各类企业和社会组织提供辅助性就业服务。三是在原《深圳市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服务办法》第9条的基础上,明确对参加辅助性就业的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和重度肢体残疾人按每人每天30元给予出勤津贴;按每人每月1000元给予在岗津贴;按每人每月200元给予职业训练津贴;按照我市社会保险最低缴交标准给予参加辅助性就业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
(第九条)关于支持性就业机制。根据《广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参考《北京市残疾人支持性就业服务办法(试行)》规定,一是明确支持性就业服务及其服务对象范围;二是明确各级残联建立残疾人支持性就业辅导员委派机制;三是明确市残联遴选组建督导员队伍工作。
(第十条)关于支持性就业岗位开发和稳定就业奖励。参考《北京市残疾人支持性就业服务办法(试行)》规定,明确社会力量举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安排残疾人在本市就业,且所安排残疾人在岗连续就业一年及以上,每安排一名残疾人给予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一条)关于灵活就业社会补贴。在原《深圳市扶持残疾人就业办法》第11条及其实施细则与流程之五的基础上,参考《深圳市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补贴办法》的补贴标准,将残疾人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金额由上一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社会保险缴费比例(含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上年度实际缴费月数的标准调整为我市社会保险最低缴交标准。残疾人灵活就业补贴标准不变。
(第十二条)关于购买服务。在原《深圳市扶持残疾人就业办法》第6条的基础上,将购买主体由市、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改为各级残联。
(三)创业扶持
(第十三条)关于创业补贴。第一款对应原《深圳市扶持残疾人就业办法》第14条,在原政策基础上顺应社会经济发展实际提高扶持标准。将原来给1至2名残疾人自主经营的商事主体2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提高到3万元;将原政策“3名及以上残疾人集体开办且参与经营的商事主体3万元创业启动资金”调整为“对3名及以上残疾人联合开办且参与经营企业、社会组织的,以2人为基数,每超1人增加1万元的创业补贴,但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十四条)关于残联孵化载体。一是明确残疾人创办的个体工商户、企业、社会组织经批准,可免费入驻各级残联主办的创业孵化平台。免费入驻期限不超过三年;二是明确市、区残联可遴选就业创业优秀助残项目,经专家评审后,每个项目可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配套资助经费。
(第十五条)关于场地补贴。对应原《深圳市扶持残疾人就业办法》第15条,参照原《深圳市扶持残疾人就业办法》第十五条上浮30%的经验做法,参考《深圳市自主创业扶持补贴办法》(深人社规〔2015〕20号)相关补贴标准,将场地租金补贴标准从在《深圳市自主创业补贴办法》(深人社规〔2009〕3号)数额上浮30%调整为参照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有关在经市直部门及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认定或备案的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留学生创业园等内创办初创企业的租金补贴规定的数额上浮30%。实际租金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租金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三年。
(第十六条)关于优秀项目资助。此条为新增条款,对照广东省残联《关于促进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有关规定及扶持标准,一是明确市残联定期举办残疾人自强及助残项目评选大赛,对获奖项目可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项目资助(同一项目只可享有一次本项资助)。二是参考《青岛市职业技能竞赛奖励办法》有关规定,明确市残联鼓励和支持我市优秀创业项目参加国家级、省级残疾人自主创业项目、助残项目评选大赛。
(第十七条)关于盲人开办医疗保险定点单位补贴。此条为新增条款,对照广东省残联《关于促进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规定,明确对盲人开办并取得本市医疗保险定点单位资格的机构给予每年1万元软件及网络费用补贴。
(四)职业培训
(第十八条)关于残疾人学生实习见习补贴。此条为新增内容,参考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残疾人就业工作的若干措施》规定,给予接收残疾人学生实习见习的用人单位和实习见习的残疾人学生,分别按照每人每月2000元、1500元的标准,享受一次性最长不超过6个月(含)实习见习补贴。同时明确已享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习补贴、就业见习补贴、见习单位实训补贴等政策的不得申请此项补贴。
(第十九条)关于社会培训补贴。在原《深圳市扶持残疾人就业办法》第19条的基础上,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有关规定,参考上海市《关于加强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沪残联〔2014〕96号)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对培训地、培训频次及扶持金额予以限制,明确残疾人经区残联批准,参加本市行政区域内或就业地社会培训机构举办的职业培训的,给予每人每年不超过3次且总额不超过1万元的培训费用资助。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的培训费用资助不可重复享受。
(第二十条)关于证书奖励。在原《深圳市扶持残疾人就业办法》第21条的基础上,将对取得相应证书的给予最高3000元奖励增加到不超过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时,明确职业技能培训奖励在单一年度内按就高原则实行奖励,不得重复享受。
(第二十一条)关于职业技能竞赛奖励。在原《深圳市扶持残疾人就业办法》第22条的基础上,参照《成都市职业技能竞赛及奖励管理办法》奖励标准规定,对获得职业技能竞赛的残疾人给予最高8000元奖励,增加到不超过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二条)关于职业技能培训综合补贴。在原《深圳市扶持残疾人就业办法》第20条的基础上,提高综合补贴标准,从20元提高到30元综合补贴。并增加内容,明确各级残联可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加大残疾人职业能力测评的力度。
(五)管理与保障
(第二十三条)关于监督管理。依照《广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第28条,明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权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关于诚信责任。参照《广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第29条规定,明确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截留、挪用、骗取或者其他违反规定使用残疾人就业保障资金行为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关于经费保障。明确本办法所需经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从各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列支,各执行单位应将所需经费纳入本单位年度预算安排。
(第二十六条)关于实施细则。明确本办法有关实施细则以及服务流程,由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另行制定。
(六)附则
(第二十七条)关于名词解释。明确本办法残疾人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8级残疾军人证或伤残人民警察证的深圳市户籍人员。
(第二十八条)关于解释权。明确本办法由深圳市残疾人联合负责解释。
六、《办法》的特点
(一)建立健全残疾人各项补贴制度,多渠道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
对于就业残疾人,给予岗位补贴、社保补贴、灵活就业补贴、辅助性就业相关补贴等;对于招用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给予招用奖励、社保补贴、超比例奖励、无障碍环境改造扶持等;对于自主创业残疾人给予启动资金扶持、场地租金扶持、孵化载体入驻等;增设残疾人自主创业网络服务费用,助推残疾人网络创业;
(二)探索残疾人支持性就业服务模式,提升残疾人就业服务效能。
为改善精神、智力等残疾人就业成功率低、稳定性差的问题,积极探索残疾人就业新模式,建立支持性就业机制、残疾人支持性就业辅导员委派机制、督导队伍等制度,激励并调动社会专业服务机构积极性,千方百计促进残疾人逐步过渡到常态就业环境中就业,实现稳定就业和融合就业。
(三)实施残疾人就业政策与公共就业服务政策有效衔接。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公共就业范围,未就业残疾人与其他未就业人员采用同一制度和标准,既让残疾人享受到公共就业服务中规定的相关补贴扶持,又进一步避免政策重叠适用和待遇重复享受。
七、《办法》的政策亮点
(一)服务对象和受惠对象范围扩大
1.服务对象范围扩大。本次修订的办法在原有基础上将服务对象范围扩大至劳动年龄段内户籍残疾人军人,且规范户籍伤残警察参照残疾人享受同等待遇。
2.受惠对象范围扩大。本次修订的办法在原有基础上将受惠对象范围扩大至集中就业单位、残疾人就业实训基地、特教学校(院)学生、支持性就业辅导员、在康复机构中就业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优秀项目申请人和医疗保险定点单位资格的机构等。
(二)扶持(补贴)标准普遍提高
本次修订的办法在环境改造(包括集中就业机构、辅助性就业机构和培训机构的环境改造)、残疾人岗位补贴、用人单位和残疾人的社保补贴、用人单位招用奖励、超比例奖励、创业补贴、场地补贴、残疾人综合培训补贴、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奖励等事项扶持和补贴标准都有所提高。为了适应政策、市场和人们生活水平变化,部分事项扶持标准采用浮动式标准执行,便于政策能及时顺应时事灵活性适用。
(三)增加了有关支持性就业的规范。我市原残疾人就业有关政策没有关于支持性就业相关规定,本次办法修订增加了这部分内容。不仅规范了对支持下就业的鼓励。引导和规范性政策方向还引入了支持性就业辅导员开展支持性就业的理念,同时设置了就服务辅导员岗位津贴、岗位开发和稳定就业奖励。
(四)在盲人创业中增加开办医疗保险定点单位补贴,对这部分医疗保险定点单位给予软件及网络费用补贴和场地费用补贴,鼓励盲人创业。
(五)增加残疾人就业实训基地补贴的有关规定,鼓励实训单位为残疾人进行实训和推荐上岗就业,特别是将市特教学校(院)学生也纳入到实训和推进上岗就业范围内。
相关政策文章:深残规〔2022〕2号关于印发《深圳市促进残疾人就业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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