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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拒不缴纳残保金:限期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通知书 (逾期不缴纳行政处理告知书)

限期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通知书

(逾期不缴纳行政处理告知书)

 

 区名称 财政残保金缴〔 年份     

 

当事人

事实依据未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或通知限期缴纳后仍不缴纳。

法律依据《残疾人就业条例》第二十七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第二十六条、《市财政局 市税务局 市残联 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修订<天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津财综〔2020〕10号)第二十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委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第四条第(十二)项。

通知事项限你单位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日前),向          税务局(地址:地址或网络平台名称)缴纳       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告知事项你单位逾期仍不缴纳的,将决定给予警告,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将你单位拒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失信行为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权利保障接到本通知(告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如对本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有异议的,可向区残疾人联合会提出意见;如对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数额有异议的,可向税务局提出;如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理告知事项有异议的,在先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异议后七日内,可再向区财政局(或财政征收局)提出陈述申辩。

 

区财政局(盖章)

(或财政征收局盖章)

 

联系地址:

联 系 人(写明两人):

电    话:

抄送:          税务局,          残疾人联合会

原文地址:企业拒不缴纳残保金:限期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通知书 (逾期不缴纳行政处理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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