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通知书
(逾期不缴纳行政处理告知书)
区名称 财政残保金缴〔 年份 〕 号
当事人:
事实依据:未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或通知限期缴纳后仍不缴纳。
法律依据:《残疾人就业条例》第二十七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第二十六条、《市财政局 市税务局 市残联 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修订<天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津财综〔2020〕10号)第二十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委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第四条第(十二)项。
通知事项:限你单位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年 月 日前),向 税务局(地址:地址或网络平台名称)缴纳 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告知事项:你单位逾期仍不缴纳的,将决定给予警告,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将你单位拒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失信行为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权利保障:接到本通知(告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如对本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有异议的,可向区残疾人联合会提出意见;如对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数额有异议的,可向税务局提出;如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理告知事项有异议的,在先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异议后七日内,可再向区财政局(或财政征收局)提出陈述申辩。
区财政局(盖章)
(或财政征收局盖章)
联系地址:
联 系 人(写明两人):
电 话:
抄送: 税务局, 残疾人联合会
原文地址:企业拒不缴纳残保金:限期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通知书 (逾期不缴纳行政处理告知书)
定制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