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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财非税[2020]15号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财政局、税务局、残疾人联合会,雄安新区党工委党群工作部,省直各有关单位,中央、外省市驻冀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联《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保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政策落实到位,现就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财政部门负责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的征收、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税务部门依据残联审核的残疾人就业情况,负责残保金征收。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残保金,由管理用人单位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的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二、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侧达到1%(合)以上,但未达到1.5%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保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保金。

三、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四、用人单位应在每年5月底前,向本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未在规定时间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由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依托残保金信息共享机制计算应当缴纳的残保金。每年6月底前,省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将对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年度审核结果通过信息管理系统推送给省税务局,作为征收残保金的依据。

五、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按照全省社会平均工资2倍执行。全省社会平均工资是指省统计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的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全省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

六、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内容,以本通知和《方案》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残疾人联合会

202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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