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国家为促进残疾人就业而设立的政府性基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的通知》(京财税〔2019〕1333 号)等有关规定,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均应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 1.5% 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上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根据《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 6 部门关 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总体方案的通知》(京发改〔2020〕1082号)规定,对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拒缴、少缴残保金的用人单位,将其失信行为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一、征 缴 时 间
北京残保金按年计算征缴,申报缴费期限为每年 8 月 1 日至 9 月 30 日。2020 年 8 月 1 日至 9 月 30 日,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款项所属期为 2019 年 1 月 1 日到 2019 年 12 月 31 日。
二、征 缴方 式
用人单位可以选择网上申报或上门申报的方式进行残保金申报,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未雇佣在职职工或未发放工资的用人单位也要进行“零申报”。享受政策减免的用人单位也要进行申报。当年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在当年不需进行申报(包括零申报)。
三、征 缴 比 例
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用人单位均应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 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上述比例的,应当缴纳残保金。
四、征 缴 范 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除登记注册类型为“(港澳台商)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内资个体”,“港澳台个体”,“外资个体”以外的所有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上门申报需提交的资料
1、选择上门申报方式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
2、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缓缴政策
(一)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对残保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 1%(含)以上,但未达到 1.5%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 50%缴纳残保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 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 90%缴纳残保金。
(二)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在职职工人数在 30 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三)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残保金。用人单位申请减免或缓缴残保金的,应当先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的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区财政部门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用人单位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或缓缴手续。(相关批复文书由区税务机关和区财政进行交换)
3、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的审核
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审核 2019 年度本单位安排的 残疾人就业人数,审核时间为 2020 年 8 月 1 日至 9 月 15 日, 未在规定时限申报审核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工)单位申报审核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流程详见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网站 (http://www.bdpf.org.cn/n2476/index.html)
4、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方法
残保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
2020 年缴纳 2019 年度的残保金,计算公式如下:
残保金年缴纳额=(2019 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1.5%-2019 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2019 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 1 年以上(含 1 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 员。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按本单位在职职工的年平均人数计算(12 个月人数相加除以 12),结果须为整数。
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
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以残联审核结果为准。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 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口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津贴、补贴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项目。
工资总额是税前工资,包括单位从个人工资中直接为其代扣或代缴的房费、水费、电费、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基 金个人缴纳部分等。
工资总额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相关文件参照:《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 〔1990〕1 号)、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制度(调查单位用)。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超过上年北京市社会平均工资 2 倍的,按上年北京市社会平均工资 2 倍计算缴纳残保金。费款所属期 2019 年的残保金,使用北京市人力社保 局公布的 2018 年北京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 2 倍作为上限指标。(即 94258 元*2=188516 元)。补缴费款按照补缴年度相应政策执行。
5、用人单位申请退还多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用人单位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退(抵)税申请表》, 申请退还多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用人单位认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确认的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与实际不符的,应当先行到该机构重新申报审核人数。审核通过后,持该机构出具的《北京市用人单位安 排残疾人就业情况重新审核确定书》,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6、网上申报注意事项
(一)征期内正常申报和征期前注销专用申报,在按期应申报模块里,点击填写申报表后,弹出窗口按需选择进入。
(二)逾期申报在逾期申报模块里,用人单位如果发现此模块无记录,需要税务人员重置逾期申报清册。
(三)申报表新增加了“经办人”“经办人身份证证号” “办理人员身份证类型”“办理人员身份证号码”“代理机 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理机构”,其中“办理人员身份 证类型”“办理人员身份证号码”为必填项。
(四)如申报表“联系电话”为空,则不能进行申报, 需要在税务登记中补录后才能进行申报。电子税务局补录路径: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身份信息报告-一照一码户登 记信息变更/变更税务登记-注册地联系电话。
(五)残保金各申报模块均设置了征期监控,尽量减少误申报情况的发生。
1.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模块开放时间为:每年 8 月 1 日至 9 月 30 日,费款所属期为上年。
2.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逾期申报模块
开放时间为:全年,其中 1 月 1 日至 9 月 30 日开放费款所属期为 2005 年至上上年,10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增加费款所属期上年。
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期前注销专用申报模块
开放时间为:每年 1 月 1 日至 7 月 31 日,费款所属期 为上年。
网上申报流程示意图
参 照 文 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三号,1990 年制定,2008 年修订)
残疾人就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88 号, 2007 年制定)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19 号,1994 年制定, 2011 年和 2019 年修订)
2015 年 9 月 9 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 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 号)
2017 年 3 月 15 日,《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 号)
2018 年 4 月 13 日,《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 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9 号)
2019 年 7 月 18 日,《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 税务局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就业 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税〔2019〕1333 号)
2019 年 12 月 27 日,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 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价 格规〔2019〕2015 号)
2019 年 12 月 31 日,《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 98 号)
2019 年 12 月 31 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 第 49 号)
2020 年 7 月 20 日,《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 6 部门关于 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总体方案 的通知》(京发改〔2020〕1082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