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类〕
粤人社案〔2020〕297号
周伟建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改善企业发展环境、减轻企业人力成本》(第20201086号)提案收悉。经综合省残疾人联合会单位意见,现将办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劳动合同法》中经济补偿金问题
(一)经济补偿的积极作用。经济补偿是劳动合同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为各国通行做法,其制度功能分为三个方面。一是用人单位支付一定经济补偿,保障劳动者在失业状态下的生活来源,从而维护社会稳定。在经济性裁员等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情形中,劳动者没有任何过错,为平衡双方的权利义务,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赔偿。二是经济补偿不仅是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主要方式之一,也是国家调节劳动关系的一种经济手段,引导用人单位长期使用劳动者,谨慎行使解除权利和终止权利。三是经济补偿是对劳动者以往为用人单位作出贡献的补偿,是对劳动者过去劳动内容和成果的肯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贡献不完全体现在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中,用人单位的经济效益、持续发展能力和资产的累积都有劳动者的贡献。
(二)经济补偿支付是有条件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对经济补偿标准等内容已作出明确规定。我省在此基础上,结合实际,对经济补偿的支付条件作了进一步明确。一是2008年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与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粤高法发〔2008〕13号),对经济补偿支付等法律适用问题进行明确,做好新旧法的衔接。其中第二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用人单位未依法参保的,劳动者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未依法参保的,劳动者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从2008年1月1日起算;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或欠缴社会保险费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二是2012年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与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并形成会议纪要。其中第22点明确对用人单位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擅自调整其工作岗位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第28点明确劳动者以其他理由提出辞职,后又以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迫使其辞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三是我厅与省经信委、省住建厅、省外经贸厅、省地税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劳资纠纷重点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3〕189号)中明确规定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股东)等事项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企业发生合并、分立或者“三来一补”企业转型登记为企业法人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搬迁变更工作地点的,如职工上下班可乘坐本市公共交通工具,或企业提供交通补贴、免费交通工具接送等便利条件,对职工生活未造成明显影响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继续履行的,企业无需支付经济补偿,职工的本企业工作年限连续计算。
《劳动合同法》作为法律,其修改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下一步,我们将加强和人社部沟通,将您的意见建议向人社部反映,建议人社部推动在国家层面适时启动《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后评估,根据评估情况提出修改完善《劳动合同法》的意见建议。
二、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问题
(一)按比例就业是残疾人获得平等就业权利的制度保障。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也是落实《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对残疾人就业途径和按比例就业政策进行具体的规定,使残疾人获得了融入社会、平等共享社会发展成果的机会,更好地保障残疾人就业。按比例就业成了具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稳定就业的重要渠道,据统计2019年我省户籍持证残疾人就业总人数29.12万人,其中按比例就业6.16 万人。
(二)政府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政策已做出调整。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残疾人就业形势的变化,政府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管理进行了改革优化,切实减低用人单位成本。2019年12月28日国家六部委《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 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2015号),就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监督等三方面提出综合性措施。其中在优化征收方面,提出“(三)实行分档征收。将残保金由单一标准征收调整为分档征收,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上但低于本省(区、市)规定比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50%征收;1%以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90%征收。(四)暂免征收小微企业残保金。对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五)明确社会平均工资口径。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仍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执行,社会平均工资的口径为城镇私营单位和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六)合理认定按比例安排就业形式。探索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多种实现形式,为用人单位更好履行法定义务提供更多选择。用工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残联)在审核残疾人就业人数时相应计入并加强动态监控。”
(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政策是由国家制定。残保金是政府基金,纳入了各级财政一般预算,单位和个人不能擅自减免或改变征收标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7〕51号)都明确规定:擅自减免保障金或者改变保障金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下一步,为进一步发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作用,我们将以贯彻落实《广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2019年9月1日颁布实施)为契机,加大就业保障金对残疾人就业的投入,加快研究制定残疾人就业资金管理办法,通过建立税收优惠、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政策,鼓励用人单位更多吸纳残疾人就业。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6月9日
(联系人及电话:王慧君,电话:83300561)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提案委、省残联。
原文地址: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20201086号提案答复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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