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大家都懂,可是这还是有明确界定的哦!
因身体结构、功能的损害及个体活动受限与参与的局限性称之为残疾,在精神、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障碍,全部或部分丧失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为残疾人。——这种损害是无法再恢复,即不可逆的!
残疾分类: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多重残疾。
残疾分类: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多重残疾。
残疾等级(按残疾程度由轻到重):
轻度残疾人等级为3至8级;
重度残疾人等级为1至2级;
残保金又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此条明确规定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雇佣相应比例的残疾人,就需要缴纳罚金(残保金),所以用人单位如按照规定雇佣相应比例的残疾人,则企业完成保障残疾人的义务不需要缴纳残保金)。
残疾人是需要全社会关心和帮助的特殊困难群体,残疾人就业是保障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的基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经济手段鼓励用人单位尽可能多吸纳残疾人就业,使有能力的残疾人实现就业,参与社会生活;对吸纳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征收保障金,让社会各用人单位履行应尽的义务,平等地承担社会责任,维护社会和谐。缴纳保障金不是目的,而是一种方式,目的是引导、督促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更好地保障残疾人权益。
上文解释来源于:湖北省人民政府2017年9月1日发文:《湖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政策解读。原文地址:http://www.hubei.gov.cn/xxbs/bmbs/sdsj/201709/t20170918_1201003.shtml
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网站2018年8月14日发《文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解答》详细解释了什么是残保金、残保金法律法规政策依据、以及企业为什么要缴纳残保金。原文地址:http://www.cljpzx.cn/jpzx/1015.html
财税〔2015〕72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9号)
津地税货劳〔2016〕8号关于印发《天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
根据津地税货劳〔2016〕8号关于印发《天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上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免征范围:2015年1月1日(含)后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且“在职职工年平均人数30人以下(含30人)的小型微型企业,应按规定每年提出免征申请。
征收标准上限: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2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2倍基数封顶)。
根据津地税货劳〔2016〕8号关于印发《天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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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津地税货劳〔2016〕8号关于印发《天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中规定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对户籍没有限制。
根据津地税货劳〔2016〕8号关于印发《天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中相关规定残保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
天津市残保金计算公式如下:
天津市残保金缴纳金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例如天津市某企业全年在职职工人数200人,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10万元,请问天津某企业2020年残保金缴纳金额是多少?需要雇佣多少残疾人职工?
天津企业残保金金额=(200*1.5%-0)*10万元=30万元;
天津企业需要雇佣残疾职工人数=200*1.5%=3.0人;
即雇佣残疾职工(残疾人等级3~8级)=3人*12月/人=36个月;
即雇佣残疾职工(残疾人等级3~8级)=3人*12月/人/2=1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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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按上年本单位在职职工的年平均人数计算,结果须为整数。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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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上年天津市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本单位实际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超过上年天津市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上年天津市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算。社会平均工资指天津市人力社保部门和统计部门公布的社会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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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是指上年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实际人数,可以不满1年,不满1年的按月计算。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上述明确规定雇佣残疾人可以按月计算。
天津企业残保金减免,根据津地税货劳〔2016〕8号关于印发《天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中相关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上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即天津市企业减免残保金,安置残疾人就业比例≥1.5%即可申请减免残保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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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于2019年8月1日至11月30日,持规定材料向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所在地的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市税务局直属局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的,向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在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办理税务登记的,向滨海新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未在规定时限申报审核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天津市残联2019年残保金审核公告原文地址:http://www.tjdpf.org.cn/system/2019/07/26/013004890.shtml
已安排残疾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人员或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2019年8月1日 - 11月30日
2018年度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
一、《天津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表》。
二、《个人收入统计明细》(税务系统打印)。
三、首次申报残疾人职工的,还须提供下列材料:
1.用人单位与残疾人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服务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2.非本市《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须提供上述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和《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四、有以下情况的,还须提供相应材料:
1.2018年新开办的用人单位,还须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因单位注销需提前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的,须提供《税务事项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3.因其他原因,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求的相关材料。
人数计算: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人员就业满1年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计算;未满1年的,按照安排残疾人实际就业月数的2倍计算;用人单位成立未满1年的,按照安排残疾人实际就业月数除以用人单位成立月数所得结果数的2倍计算。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3至4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4至8级)人员就业满1年的,按照安排1名残疾人计算;未满1年的,按照安排残疾人实际就业月数计算;用人单位成立未满1年的,按照残疾人实际就业月数除以用人单位成立月数所得结果数计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在征缴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应当于2019年9月1日至11月30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款项所属期为2018年1月1日到2018年12月31日。
用人单位可以选择网上申报或上门申报的方式进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不需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也要进行零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缴纳方式与天津市税务局征收管理的其他税费的缴款方式一致。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由保障金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税务机关会定期对用人单位保障金缴纳情况进行检查。发现用人单位不报、少缴纳保障金的,主管税务机关会催报、追缴保障金。
办理年度审核 服务机构 |
用人单位税务登记或 扣缴税款登记所在地 |
办理年审地址 |
联系 电话 |
天津市残疾人 劳动服务中心 |
天津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
河西区永安道安德公寓 民安楼1门底商 |
83811833 83811518 |
滨海新区残疾人劳动服务中心 |
天津市滨海新区税务局 |
滨海新区塘沽京山道445号 (滨海新区残联一楼) |
25868900 25868901 |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
|||
天津港保税区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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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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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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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天津生态城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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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税务局第四税务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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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区残疾人 劳动服务所 |
和平区税务局 |
和平区荣业大街101号 (三楼305室) |
23451095 |
河东区残疾人 劳动服务所 |
河东区税务局 |
河东区中山门龙潭路与广瑞路交口 |
24146111 转0 |
河西区残疾人 劳动服务所 |
河西区税务局 |
河西区微山路2号增10号 (河西残联一楼) |
28221983 |
南开区残疾人 劳动服务所 |
南开区税务局 |
南开区三潭路12号 |
27457063 |
河北区残疾人 劳动服务所 |
河北区税务局 |
河北区月纬路70号 (天煅压力机有限公司院内) |
26292132 |
红桥区残疾人 劳动服务所 |
红桥区税务局 |
红桥区西沽街道红桥北大街3号 (民政局院内) |
26554176 |
东丽区残疾人 劳动服务所 |
东丽区税务局 |
东丽区先锋路59号 |
24399201 |
西青区残疾人 劳动服务所 |
西青区税务局 |
西青区杨柳青镇府前街东侧 |
27943443 |
津南区残疾人 劳动服务所 |
津南区税务局 |
津南区咸水沽镇南环路45号 |
28545533 |
北辰区残疾人 劳动服务所 |
北辰区税务局 |
北辰区果园北道与高峰路交口 |
26835392 |
武清区残疾人 劳动服务所 |
武清区税务局 |
武清区雍阳西道422号1楼北厅 市民服务中心 |
82128398 |
宝坻区残疾人 劳动服务所 |
宝坻区税务局 |
宝坻区开元路与渔阳路交口西 |
29995515 |
宁河区残疾人 劳动服务所 |
宁河区税务局 |
宁河区芦台镇金翠路西100米 |
69560835 |
静海区残疾人 劳动服务所 |
静海区税务局 |
静海区胜利南路增114号 |
28945184 |
蓟州区残疾人 劳动服务所 |
蓟州区税务局 |
蓟州区渔阳镇长城大道7号 |
29126093 |
天津市残保金政策相关文件:
转津地税货劳〔2016〕8号天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天津市关于印发津地税货劳〔2016〕8号 《天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的通知
天津市关于2019年用人单位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 和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工作安排的通告
天津市残保金申报审核时间:2019年关于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有关问题的公告
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残保金申报审核资料
2020年天津市残保金最新政策,天津市残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促进 残疾人就业补贴奖励办法》的通知
2020年天津残保金减免、残保金计算器优化方案、残保金申报审核缴纳以及申报期限说明
2020年天津企业申报减免缴纳残保金超详细的相关政策文件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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