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财综字﹝2016﹞1045号关于印发青海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青海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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