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保金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共同颁布的(财税〔2015〕72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文件为依据,各省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残保金征收细则。
例如北京市:京财税〔2018〕1271号《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定义:残保金又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上海市残保金政策文件:沪财社〔2018〕34号《上海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深圳市残保金政策文件:深残联发〔2018〕3号关于印发《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残保金政策文件:湘财综[2016]46号 关于转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残保金政策文件:津地税货劳〔2016〕8号关于印发《天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山东省残保金政策文件:关于印发山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18〕31号)
浙江省杭州市温州市残保金政策文件: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7〕26号)
河南省+郑州市残保金政策文件:豫残联[2009]238号关于印发《河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此条明确规定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雇佣相应比例的残疾人,就需要缴纳罚金(残保金),所以用人单位如按照规定雇佣相应比例的残疾人,则企业完成保障残疾人的义务不需要缴纳残保金)。
残保金征收使用管理是依据财税〔2015〕72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为指导文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符合当地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例如北京市残保金征收管理办法文件为:京财税〔2018〕1271号《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根据京财税〔2018〕1271号《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六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7%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上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即残保金;达到了上述比例,就不用缴纳这笔罚金了。企业雇佣残疾人≥1.7%即可减免残保金。
根据京财税〔2018〕1271号《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七条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上述明确规定持有1~2级的残疾人1名,按照2名3~8级残疾人计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上述明确北京企业雇佣外地残疾人计入当年残疾人就业,满足残保金减免。
下文中第6.1、6.2、6.3、6.4条均根据京财税〔2018〕1271号《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中第八条规定执行。详细如下:
根据京财税〔2018〕1271号《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中第八条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7%-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按上年本单位在职职工的年平均人数计算,结果须为整数。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上年北京市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本单位实际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超过上年北京市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上年北京市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算。社会平均工资指北京市人力社保部门和统计部门公布的社会平均工资。
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是指上年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实际人数,可以不满1年,不满1年的按月计算。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上述明确规定雇佣残疾人可以按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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