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鼓励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稳定残疾人就业岗位,保障用人单位、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现将本市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有关事项介绍如下,让我们来看一下吧!
一、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范围是哪些?
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本市辖区范围内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非正规就业组织,与阳光职业康复援助基地援助对象、残疾人专职委员签订劳动合同的符合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除外,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无需缴纳保障金。
自2020年征收2019年度保障金起三年内,对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保障金。
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且在本市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人员。
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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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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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1名在法定就业年龄内,毕业未满5年的全日制普通中高等院校盲人(视力残疾1至2级)毕业生就业的,按照安排3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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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1名在法定就业年龄内,毕业未满5年的其他残疾等级、类别的全日制普通中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的,按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 须注意:
残疾人毕业生的计算规则(安排1名在法定就业年龄内,毕业未满5年的全日制普通中高等院校盲人(视力残疾1至2级)毕业生就业的,按照安排3名残疾人就业计算。安排1名在法定就业年龄内,毕业未满5年的其他残疾等级、类别的全日制普通中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的,按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明年不再执行,即2023年核定2022年度残疾人就业人数时不再使用该规则。分散安排残疾人就业补贴(大中专社保补贴)相关政策仍继续执行。
四、2022年用人单位申报上一年度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的申报时限有何规定?
用人单位应在2022年7月15日至2022年10月31日期间申报本单位2021年度残疾人就业情况(逾期则无法申报,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2022年11月1日起关闭申报系统。
五、2022年用人单位如何申报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
用人单位使用“法人一证通”或“电子营业执照”,登录“一网通办”平台。进入“一网通办”平台,搜索“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点击事项名称,根据系统提示,进行单位信息维护管理和残疾人安置管理,完成相关操作。
用人单位填报信息后,系统生成单位2021年度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用人单位阅读确认承诺书内容,完成申报。
六、用人单位申报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过程中,如有异议,怎么提出异议申请?
如申报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过程中,用人单位对残疾职工个人信息有异议,请勾选全部需要安置的月份(系统自动锁定无异议月份),点击按钮“残疾证异议”或“学历证书异议”或“社保参保状态异议”(系统会根据联网数据认证情况,显示对应的异议类型按键,如果涉及多种类型异议,需逐个点击异议类型按钮),按异议类型上传相关材料,发起异议申请流程。
? 须注意:
异议申请经相关部门审核后,用人单位须再次进入“单位安排就业残疾人情况申报”事项继续进行申报操作。
七、用人单位如对“征缴基数”“在职职工平均人数”“是否工商注册的企业”“是否为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有异议,怎么提出异议申请?
用人单位使用“法人一证通”或“电子营业执照”,登录“一网通办”平台。进入“特色专栏”,点击“高效办成一件事 ”。选择“残保金征缴‘一件事’”事项,点击“立即办理”,进入智能引导界面。按照单位实际情况进行操作。在单位信息展示页面(页面显示单位名称、社保登记码、征缴基数等字段),可点击左下角“申请异议”按钮,选择异议类型(征缴基数有异议、上年度在职职工平均人数有异议、用人单位性质有异议),填表(征缴基数有异议、上年度在职职工平均人数有异议)或上传材料(单位性质有异议),提交异议申请。
? 须注意:
(一)用人单位性质有异议,需提供材料(复印件须加盖用人单位公章)。如是工商注册的企业,需提供材料:营业执照或法人营业执照;如是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福企),需提供材料:民政局出具的《上海市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社会保险费补贴申请审核表》(2021年度)。
(二)异议申请经相关部门审核后,用人单位须再次进入“残保金征缴‘一件事’”事项继续进行申报操作。
相关部门应当在用人单位异议申请提交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对用人单位提交的异议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一)奖励标准
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予以奖励,奖励办法按照本市相关规定执行。奖励标准为每多安排一名残疾人,按上一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与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下限)之积的3倍给予奖励,用人单位超比例人数按实计算(小数点后保留2位)。
(二)申请时限
符合超比例奖励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在规定时限内(2022年7月15日-2022年10月31日)。超过规定时限申报的,不予受理。
(三)申请方式
符合超比例奖励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在完成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后,再次使用“法人一证通”或“电子营业执照”,登录“一网通办”平台。进入“特色专栏”,点击“高效办成一件事 ”。选择“残保金征缴‘一件事’”事项,点击“立即办理”,进入智能引导界面,提出奖励申请。
(四)审核和实施
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审核,经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汇总,并报市残疾人联合会备案后,于次年一季度对符合奖励条件的用人单位实施奖励。
十、用人单位需要线下咨询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网上申报操作流程,线下咨询地点有哪些?
如用人单位不了解网上申报流程需要线下咨询帮助,可携带“法人一证通”或“电子营业执照”,在规定时限内,至本市各区行政服务中心,在行政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指导下进行网上申报操作。
? 须注意:
(一)请提前了解当地疫情防控相关要求。
(二)申报过程中用人单位需填报残疾职工信息,系统展示匹配结果。建议可携带残疾职工信息资料,以便填报和查看匹配结果是否有异议。
(三)残疾职工信息资料包含以下内容:残疾职工姓名、身份证号、残疾等级、残疾类别、劳动合同起始时间、劳动合同结束时间、劳动合同类型(无固定期限、有固定期限)、社保缴纳起始月份、社保缴纳结束月份、合同工资。
用人单位可使用“法人一证通”或“电子营业执照”,登录“一网通办”平台。在搜索框,输入“残疾人用工需求登记”,点击“搜一下” ,点击“残疾人用工需求登记”事项名称,根据系统提示,进行单位信息维护管理和残疾人用工需求信息登记,完成并提交后,相应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将进行电话确认。
(一)征缴基数、上年度在职参保缴费职工人数方面,可咨询上海人社咨询热线12333或参保所在地社保分中心。
(二)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超比例奖励申请方面,可咨询市、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联系电话见文末上海残联相关公告)。
(三)保障金申报缴款方面,可咨询纳税服务热线12366和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根据《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明确按比例就业联网认证“跨省通办”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残联厅函〔2022〕63号)要求,“残疾人证不在有效期内的,不得计入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残疾人证有效期以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推送信息为准”。
十四、2023年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政策会调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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