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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第98号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
为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现就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按照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执行。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按照所在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

  二、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三、自202011日起至202212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四、自202011日起至202212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五、本公告自202011日起执行。

 

  财 政 部

  20191231

发布日期:  2020年01月02日

原文地址:2019年第98号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

残保金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残疾人就业条例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财税〔2015〕72号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39号财政部通知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
京财税〔2019〕1333号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就业 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的公告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 6 部门关于 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总体方案 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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