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费事项
温馨提示
尊敬的缴费人: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2023年用人单位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安排的通告》(2023年第2号)规定:2023年用人单位向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2022年度保障金的时限为2023年9月1日至10月31日。请尚未办理申报缴费的用人单位及时申报缴费。
2022年度保障金申报缴费重点事项如下:
我市2022年度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按照《市人社局 市医保局 市税务局关于公布2022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及2023年度工资福利待遇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23〕8号)公布的2022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2倍(即95028*2=190056元)计算。因注销清算等原因提前申报2023年度残保金的用人单位也适用此标准。
根据《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规定,我市2022年度残保金延续实施分档减缴和在职职工30人(含)以下企业免征政策,减免享受范围、条件、方式不变。缴费人通过窗口申报或网上申报均已实现优惠政策自动判别、自动享受。
残联部门已对“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网报系统”进行优化,缴费人通过窗口申报或网上申报时根据认定结果自动带出“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不可自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