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杭州市行政区域内,2022年度已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在本市缴纳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等各类用人单位。
02
2023年3月1日至10月31日,其中4月1日至6月30日(节假日除外)为集中申报期。
03
(一)网上申报。在浙江省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s://www.zjzwfw.gov.cn/)搜索到“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点击“在线办理”进行按比例就业情况申报,请见《“残疾人按比例就业业务网报系统”操作手册(2023版)》;
(二)窗口申报。向区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窗口(萧山区城厢街道萧然东路413-8号)提交《杭州市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申报表》(附件1)、《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登录杭州市残疾人服务网www.hzcl.org.cn下载),以及劳动合同、社保凭证、工资发放凭证、残疾证等资料(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04
“残联主管部门”请不要随意修改,该项默认为税务关系地残联,原则上与“税务主管部门”一致;“经办人电话”请详细填写手机号码,便于接收系统相关信息。
05
(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或录用残疾人为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
(二)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三)原则上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不低于税务关系所在地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如通过其他形式发放工资的,须有记账凭证等发放记录,并经残疾人签字确认;
(四)原则上用人单位在次年三月底前完成上年度工资的发放并达到最低工资标准,同时有发放凭证记录。
06
以劳务派遣形式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被派遣残疾人应当计入劳务派遣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经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协商一致的,在计算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比例时,被派遣残疾人可计入用工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不得重复计入劳务派遣单位的就业人数。
07
以劳务派遣用工的残疾人,须具有本省户籍并持有浙江省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
08
网上申报的,完成残疾人安置登记并经审核确认后,点击“完成申报”即可完成年审认证工作;窗口申报的,按审核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完成申报,当场出具《年审认证确认书》。
09
网上申报的,可在线点击“年审认证反馈”按钮,向税务关系所在地残联进行反馈;窗口申报的,收到《年审认证确认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审核机构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逾期不复核或未能在复核期内提供完整材料的视作对审核结果无异议。
10
用人单位申报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时填报的信息及提交的材料应真实、合法、有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存在填报信息、提交材料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将严格按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相关条款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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