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35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关于做好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跨省通办”有关工作的通知》(残联发〔2021〕16号)《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明确按比例就业联网认证“跨省通办”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残联厅函〔2022〕63号)《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关于印发〈上海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财发〔2020〕9号)《关于延长<上海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有效期的通知》(沪财发〔2023〕6号)文件精神,现就上海市2023年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网上申报事项公告如下:
(二)申报
进入“上海一网通办”平台,在“政务服务”页面,进入“特色专栏”,点击“高效办成一件事 ”,点击“服务企业”,点击“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进入“残保金征缴‘一件事’”事项页面,点击“立即办理”,进入智能引导界面。
单位有残疾职工,且没有完成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申报,选择“有残疾职工”“否”,点击“下一步”,进入全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系统。根据系统提示,进行单位信息维护管理和残疾人安置管理,完成相关操作。
(三)审核
用人单位填报信息后,系统生成单位2022年度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用人单位阅读确认承诺书内容,完成申报。如申报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过程中,用人单位对残疾职工个人信息有异议,按异议类型上传材料(附件1),由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如涉及多种类型异议,需逐个全部成功提交后才能进入审核环节)。
待相关部门审核后(异议审核时限为提交异议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用人单位须再次进入“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事项继续进行申报操作。
附件1:异议申请材料
相关资料链接:2023年上海残保金异议申请材料清单
附件2:操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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