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
1、哪些单位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者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未达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
2、用人单位应缴纳的残保金标准如何计算?
残保金按用人单位上年度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人数和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残保金年缴纳额=(上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3、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如何计算?
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数,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
4、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如何确定?
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执行。若用人单位无法确定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按照当地上年社会平均工资核定征收残保金。社会平均工资的口径为当地城镇私营单位和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
5、已经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如何认定?
已经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依法享受残保金抵扣(减免)。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具体时间请关注“余姚市残疾人联合会”微信公众号),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通过“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系统”,申报本单位的残疾人用工情况,残联机构审核确认后将相关数据推送给税务部门,作为用人单位申请残保金抵扣(免征)的依据。未在规定时间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6、新老政策的对比
举例1:A企业,100人用工、没有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普通企业,按宁波市现有征收标准和《实施意见》中明确的残保金征收标准进行比较(数据取样参考2019年,假设该企业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与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一致)。
举例2:B企业,100人用工、安置1名残疾人就业的普通企业,按宁波市现有征收标准和《实施意见》中明确的残保金征收标准进行比较(数据取样参考2019年,假设该企业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与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一致)。
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
对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含30人)的企业,免征残保金,不需申请,直接减免。(新增企业)
三、残疾人就业安置奖励政策
1、可以享受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的单位
①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超过25%的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以下简称“集中就业企业”);
②超过1.5%的分散按比例就业企业(以下简称“按比例就业企业”);
③除国家机关、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之外的非企业用人单位,以及符合暂免征收残保金条件的小微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
2、享受超比例奖励的企业必须符合的条件
①残疾人职工必须符合法定劳动年龄,具有本省户籍并持有浙江省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
②与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③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1人以上(含)。
上述三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
3、超比例奖励的标准
①集中就业企业:每超比例安排1名残疾人,每年按不低于上年度1个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予以奖励。
②按比例就业企业:每超比例安排1名残疾人,每年按不低于上年度4个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予以奖励。
4、申请超比例奖励
①企业应向当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请超比例奖励。
②企业应在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发布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审核公告规定期限内申请超比例奖励。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的,视为放弃。(具体时间请关注:“余姚市残疾人联合会”微信公众号)
5、对企业弄虚作假、骗取超比例奖励资金的处理
企业弄虚作假、骗取超比例奖励资金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取消其奖励资格,追回资金,并将其失信行为纳入行业信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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