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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关于开展2021年度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工作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六部门印发的《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中国残联、人社部等六部门印发的《关于做好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跨省通办”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政策法规的要求,现对2021年度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工作事项公告如下:

一、审核对象河北省行政区域内2021年度安排有残疾人就业的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审核时间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0月31日。

三、申报方式用人单位登录河北省政务服务网(http://www.hbzwfw.gov.cn/),进入“跨省通办”专区找到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系统办理。或点击“法人办事”,进入省残联,登录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系统办理。软件操作问题的联系电话为:0311-85860756,其他业务问题请咨询当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

四、申报材料用人单位注册(首次办理用户需要)登录系统后,按系统提示填报和上传相关材料。

五、相关说明

1.2021年度安排有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如在规定时限未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由税务机关按规定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2021年度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可直接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用人单位应如实填报相关信息,并保证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申报材料需加盖本单位公章。

3.用人单位申报通过后,可在承诺办结日前随时登录年审系统,获取告知信息、了解办理状态。已办结的,可以下载电子认定书。

4.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1.5%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保障金。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保障金。

5.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河北省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
2022年3月30日

原文地址:河北省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关于开展2021年度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工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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