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山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山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等规定,烟台市残疾人联合会在2021年3月19日下发了《关于对烟台市用人(工)单位2020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审核的通告》。为做好全市残疾人就业审核工作,现就用人单位普遍关心的问题解答如下:
为什么要实行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
实行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国家保障残疾人合法劳动权益的一项重要规定,是确保残疾人与健全人平等享有合法的劳动权利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都规定用人单位有责任和义务安排残疾人就业。
哪些用人单位应当履行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义务?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山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规定:本省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扶持残疾人就业的责任和义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用人单位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当如何进行申报?
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于2021年4月1日-6月15日登录山东省残疾人服务网,进行在线申报;无法注册的用人单位,可携带相关申报材料到驻地县级残联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请现场录入(驻烟的中央、省和烟台市级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均向驻地县级残联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未在规定时限提交审核材料的用人单位,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符合哪些条件的残疾人可计入用人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符合以下条件可计入本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1)将残疾人录用为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2)依法为残疾人在本市按月足额缴纳各项职工社会(医疗)保险;(3)依法支付残疾人工资。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申报时,提交哪些材料?
用人单位在线填写《山东省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申报表》基本信息,录入残疾人信息后,通过大数据自动比对职工社保参保信息和医保参保信息,如提取不到信息的,用人单位需上传从缴纳地的社保(医保)部门下载(打印)的职工社保或医保参保证明。2021年各级改革试点的事业单位在职残疾人,纳入新成立的事业单位进行申报。
(一)社保参保证明:包含各级社会保险服务中心盖章确认的2020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明细表》(残疾人部分)或烟台市社会保险个人网上服务系统、“烟台一手通”手机APP下载的《山东省烟台市职工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
(二)医保参保证明:包含各级医疗保障服务中心盖章确认的《山东省烟台市职工医疗保险参保缴费证明》或烟台市社会保险个人网上服务系统下载的《山东省烟台市职工医疗保险参保缴费证明》。
(三)工资证明:与残疾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证明相对应的2020年首月至末月银行代发工资流水证明(盖章);实际支付残疾人月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提供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事(病)假考勤记录或单位停工、停业等相关证明材料。
(四)残疾军人证:包含残疾军人姓名、身份证号及编号的页面。
(五)派遣协议:用工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还应提供派遣单位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包含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条款)。
问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如何计算?
(1)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人员就业满1年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计算;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3至4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4至8级)人员就业满1年的,按照安排1名残疾人计算;未满1年的,按照残疾职工实际就业月数计算。
(2)用人单位成立未满1年的,按照残疾职工实际就业月数除以用人单位成立月数所得结果计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能否计入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工单位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就业能否计入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用人单位因与其他单位存在上下级隶属关系,导致残疾人的归属存在异议的,应当如何处理?
与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为残疾人发放工资和缴纳社会(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不为同一单位,但单位间存在上下级隶属关系的,第一年需携带能证明上下级隶属关系的材料、代发工资协议原件、银行代发工资流水证明和计入其中一方所安排残疾人就业申请等材料到驻地县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现场审核;该残疾人只能按月计入其个人社会保险缴纳单位或工资发放单位其中一方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企业延迟复工期间残疾人职工的工资支付情况如何界定?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延迟省内企业复工的紧急通知》(鲁人社字〔2020〕10号)要求,延迟复工的企业安排就业残疾人工资支付标准,在延迟复工期间(2020年2月3日至复工前一天)的工资支付,以及因政府采取紧急措施导致职工不能按期返岗提供正常劳动的,参照《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执行,即企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
各区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咨询电话:
芝罘区 6011602
莱山区 6717980
牟平区 4219082
福山区 6325412
蓬莱区 2453586
高新区 6922919
开发区 6381058
昆嵛区 4693615
招远市 8066669
海阳市 3230127
莱州市 2252703
龙口市 8542318
莱阳市 3360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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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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