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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烟台市2020年度残保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政策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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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有哪些相关法律法规?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义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2017年修订本)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逐步建立按照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预留制度。

哪些用人单位应当履行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义务?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答:《山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规定:本省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扶持残疾人就业的责任和义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用人单位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当如何进行申报?

答:用人单位应于2020年4月20日-6月22日,登陆山东省残疾人服务网(http://service.sddpf.org.cn)通过注册进行网上申报;对无法注册的用人单位,可携带相关申报材料到驻地县级残联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请现场录入。未在规定时限提交审核材料的用人单位,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符合哪些条件的残疾人可计入用人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答: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可计入本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1)将残疾人录用为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或用人单位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

(2)依法为残疾人在本市按月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3)依法支付残疾人工资;

(4)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以劳务派遣单位与接受单位签订的派遣协议约定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条款为准。

用人单位申报时,应提交什么材料?

答:用人单位在线填写《山东省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申报表》基本信息,提交残疾职工的社保证明、工资证明、残疾军人证或派遣协议等材料(仅限PDF、JPG、JEPG、PNG格式文件)。

(一)社保证明:包含烟台市各级社会保险服务中心盖章确认的2019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明细表》(残疾人部分)或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社会保险个人网上服务平台)、“烟台一手通APP”(办事大厅-高频服务-社保查询)下载的残疾人职工个人《山东省烟台市职工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

(二)工资证明:与残疾职工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相对应的2019年首月和末月的工资发放凭证(盖章)或银行代发工资流水证明(盖章);实际支付残疾人月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提供残疾人病假、事假考勤记录或单位停工、停业等相关证明材料。

(三)残疾军人证(1-8级):包含残疾军人姓名、身份证号及编号的证面。

(四)派遣协议: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需提交劳务派遣单位与接受单位签订的派遣协议(包含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条款)。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如何计算?

(1)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人员就业满1年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计算;

例:某单位上年10月份招用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听力残疾1级)的职工,该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计算为:(3个月÷12个月)×2倍=0.5人。

(2)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3至4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4至8级)人员就业满1年的,按照安排1名残疾人计算;未满1年的,按照残疾人职工实际就业月数计算;

例:某单位上年5月份招用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7级)的职工,该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计算为:8个月÷12个月=0.667人。

(3)用人单位成立未满1年的,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人员,按照残疾人实际就业月数除以用人单位成立月数所得结果的2倍计算;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3至4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4至8级)人员,按照残疾人实际就业月数除以用人单位成立月数所得结果计算;

例:某单位税务登记注册日期为上年3月份,8月份招用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肢体残疾2级)的职工,该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计算为:(5个月÷10个月)×2倍=1人。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能否计入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答: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就业能否计入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答: 根据《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规定,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用人单位因与其他单位存在上下级隶属关系,导致残疾人的归属存在异议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与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为残疾人发放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不为同一单位,但单位间存在上下级隶属关系的,该残疾人应按月计入其个人社会保险申报缴纳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原文地址:2021年烟台市2020年度残保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政策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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