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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1年武汉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 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的通告

各用人单位:
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湖北省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实施方案》(鄂发改价调〔2020〕391号)、《湖北省残疾人
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鄂财法规〔2017〕11号)、《武汉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武财规〔2017〕725号)等文件规定,现将2021年我市按比例安排残疾 人就业(以下简称“安残”)年审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征收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审核征收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 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审核申报征缴时间
所有用人单位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时间为 2021 年 7 月 1 日—12 月 31 日。
已安残用人单位到税务部门登记地所在区残疾人就业服 务机构申报,申报审核时间为 2021年 4月 12日—10月 29日。
三、残疾人就业的认定
本通告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 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 至 8 级)或《中华人民 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1 至 8 级)的人员。
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 段内的残疾人签订 1 年以上(含 1 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
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 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 业的,应计入用人单位安置比例并实行动态监控。
四、征收标准及计算公式
用人单位安残比例达到 1%(含)以上但低于 1.5%的,按 应缴费额 50%征收;1%以下的,按应缴费额 90%征收。对在 职职工人数在 30 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企业 需到税务部门办理残保金免征申报手续。
计算公式:残保金年缴纳额=(2020 年用人单位在职职 工人数×1.5%—2020 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残人数)×2020 年用 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50%(或 90%)。
残保金按年计算并缴纳。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 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 2 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 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保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 2 倍以上 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 2 倍计征残保金。用人单位在职职 工年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 成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安残审核和申报缴纳方式及程序
已安残用人单位先向税务登记地所在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申报审核后,再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残保金;未 安残的用人单位直接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残保金。
(一)已安残审核。已安残的用人单位在规定的审核 期内先通过登录“武汉市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 业审核申报系统”(以下简称“安残审核申报系统”)进行 网上申报,再到税务登记地的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 行现场申报认定。经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同意,用人 单位可通过手机、电脑等线上传送方式提供资料进行不 见面申报认定。
用人单位申报需提供以下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合 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1、《湖北省武汉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申报表》(请 从武汉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网站 http://www.whdpes.org. cn,安残审核申报系统中下载);
2、2020 年 5 月、10 月用人单位通过金融机构向残疾职工 支付工资的凭证或发放工资的原始凭证(非全年在岗的残疾 职工,需提供在岗期间各月的工资发放有效凭证);
3、无法通过残联办证系统核验和其他权威部门认定的 军残、警残等证件,用人单位需提供残疾职工的相关合法证 件;
4、安残审核申报系统无法正常读取社保数据或读取数 据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用人单位需提供 2020 年度在本市 或省直为残疾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有效凭证;
5、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 就业的须现场申报,除提供以上审核资料以外,还需提供派 遣单位和接受单位的劳务派遣合作协议、接受单位向派遣单 位支付劳务派遣相关费用的原始凭证和《武汉市残疾人劳务 派遣用工认定书》(安残审核申报系统中下载),以上材料须 加盖派遣单位、接受单位公章。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认定后,现场出具或由用人单 位自行从安残审核申报系统下载《湖北省武汉市用人单位按 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确认书》。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实 时将审核数据提供给辖区税务部门。税务部门根据《湖北省 武汉市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确认书》核征残 保金。
(二)未安残申报。未安残的用人单位直接向税务登记 地的税务部门申报缴纳残保金。
用人单位的残保金审核征收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执 行。用人单位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区的,原则上应分 别向各自的税务部门申报缴纳残保金(在税务部门申请了税 费集中缴纳的除外)。
已安残的用人单位在 10 月 29 日前未主动申报的,按规 定视为未安残,由税务部门直接核定征收残保金。

六、减免缓缴申报
申请减免缓缴截止时间:2021 年 6 月 30 日前。 (一)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
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由用人单位向所在地财政 部门申请减免或者缓缴残保金,由用人单位所在地财政 部门会同同级税务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审核后,报同级 政府审批。
(二)用人单位申请减免应提交以下材料:
1. 用人单位书面申请报告;
2. 不可抗力自然灾害、突发事件证明材料;
3. 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审计认证材料。
用人单位申请减免残保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 1 年
的残保金应缴额,申请缓缴残保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 6 个月。逾期未申请减免的,视为用人单位同意审核结 果。

七、法律责任
非财政拨款的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残保金的,按照《湖 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规定,由税务部 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自欠缴之 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总额不超过欠费数额。
财政拨款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残保金的,按照《残疾 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 号)规定,由 税务部门提交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 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自欠缴之日起,按 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用人单位拒不缴纳残保金、滞纳金,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 议也不提请行政诉讼的,由税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残保金审核征收中的有关政策问题,由各区财政局、税务局、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特此通告。

武汉市、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地址及电话

原文地址:关于2021年武汉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 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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