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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发改收费〔2020〕1131号)文件《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实施方案》的解读材料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委《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总体方案〉的通知》有关精神,更好发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作用,有效促进残疾人就业,结合贵州实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省残疾人联合会制定了《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将文件精神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自1995年全面实施以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各级各部门积极贯彻落实国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以下简称残保金制度),对有效促进我省残疾人就业,起到积极作用,取得显著成效。2016至2019年全省每年新增残疾人就业超过1.1万人。

近年来,在落实残保金制度过程中,出现了一方面残疾人反映就业难,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反映招聘残疾人难等新情况、新问题。为切实发挥好残疾人就业保证金的政策作用,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根据国家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总体方案有关规定,制定出台了我省《实施方案》。

二、《实施方案》的总体思路

为切实贯彻落实好国家总体方案,省发展改革委、省残联等部门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按照稳定制度框架、优化征收结构、规范资金使用、健全激励约束的思路,以完善残保金征收、使用、管理制度的具体实施为切入点,进一步提高残疾人就业能力和残疾人就业服务能力,拓展残疾人多元就业渠道,千方百计促进残疾人就业,推动残疾人更好融入社会,共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总体目标,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总体方案的有关规定,便于操作和政策落地。

三、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分档征收时间。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上但低于1.5%(不含)的按应缴费额50%征收;1%以下的,按应缴费额90%征收。实行分档征收有利于减轻用人单位缴费负担,促进发展。

(二)免征残保金小微企业标准和时间。免征残保金企业以职工人数确定,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残保金征收标准计算口径。各地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统计局发布的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执行,各地社会平均工资的口径为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计局发布的城镇私营单位和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

(四)对以劳务派遣方式认定为按比例安置残疾人的具体标准。对以劳务派遣方式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实施方案》对认定条件进行细化:一是用人单位依法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1年)聘用残疾人的劳动合同(服务协议),按时足额支付劳务(服务)费用;二是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残疾人签订一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通过银行实际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并足额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加强动态管理,不得重复计算。

(五)调整年审和征缴时间及方式。为方便基层开展就业年审和残保金征缴工作,年审时间调整为每年1月1日至8月31日,同时,只要在残保金征缴期间用人单位有年审需求,县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就应为用人单位做好年审服务;征缴时间调整为每年5月1日至9月30日,征缴方式调整为按年一次性申报缴纳,不再实行每年分两次缴纳。

(六)进一步明确征缴期结束后对残保金的催缴责任。征缴期结束后对未主动申报缴纳残保金的用人单位,由主管税务机关在10日内将欠缴用人单位名单等信息提交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出具《关于限期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整改通知书》,交县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送达欠缴单位;限缴期限届满仍未缴纳的,除补缴欠费本金外,从欠缴之日起每日加收5‰滞纳金(滞纳金不超过应缴总额)。各县市区税务、财政、残联要加强协调配合,做好残保金催缴工作。

(七)细化残保金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的方向。《实施方案》细化明确了残保金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方向为以下六个方面:

1.残疾人职业培训、职业教育、职业康复支出。

2.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补助。包括城镇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灵活就业,以及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养殖和手工业及其他形式的生产劳动补助。

3.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补助。包括岗位补贴、社保缴费补贴,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所需设施设备购置、改造和支持性费用。

4.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以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

5.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补助。包括辅助性就业机构的一次性建设、场地租金、无障碍环境改造、生产设备和辅助器具购置及残疾职工社会保险等。

6.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残疾人就业服务和组织职业技能竞赛(含展能活动)支出。

(八)激励用人单位主动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方案》明确我省可用残保金分别对三类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给予补助和支持:

1.对符合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给予岗位补贴,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给予奖励,但不含财政全额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和符合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企业;

2.对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给予为安置残疾人就业需要购买、改造无障碍设施设备和支持性服务费补助;

3.对符合条件的辅助性就业机构,给予一次性补贴,同时每年按安置残疾人数给予补贴。

(九)加强残保金和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社会监督。用人单位上年缴纳残保金、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以及残保金征收、使用情况,仍按现行规定进行公示公告,上级财政、税务、残联要加强对本辖区内残保金征收使用和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公示公告执行情况的监督,对未按规定公示公告的,要及时督促落实。

(十)对不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纳入社会信用评价体系。《实施方案》细化了在两种情况下将用人单位失信行为记入信用记录:一是在征缴期内恶意拒不参加年审的;二是财政部门《关于限期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整改通知书》限缴期限届满仍未缴纳、恶意拒缴、少缴残保金,数额巨大,造成不良影响的。失信行为从欠缴之日开始计算,失信用人单位信息由县级税务、残联部门汇总,报经市(州)级税务、残联部门同意后,推送同级发展改革部门,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贵州)。

原文地址:(黔发改收费〔2020〕1131号)文件《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实施方案》的解读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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