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2021年东城区用人(工)单位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办事指南告知如下:
一、申报单位
在东城行政区税务登记的机关、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工)单位),安排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智能卡)(以下简称《残疾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以下简称《军残证》)(1至8级)残疾人员就业的单位。
二、申报时间
2021年8月1日至2021年9月15日,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9:00至11:30,下午13:30至17:00。
三、申报条件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符合以下条件方可计入本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一)将残疾人录用为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劳动年龄内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
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用人单位的名称、经营地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二)依法支付残疾人工资。
以下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另行支付:劳动者在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劳动者应得的加班、加点工资;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根据国家和本市规定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的其它收入。
(三)依法为残疾人在本市按月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五险)。
四、人数核算
(一)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残疾证》(1至2级)或《军残证》(1至3级)人员就业满1年,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计算;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残疾证》(3至4级)或《军残证》(4至8级)人员就业满1年,按照安排1名残疾人计算;未满1年的,按照安排残疾人实际就业月数的计算。用人单位成立未满1年的按照残疾人实际就业月数除以用人单位成立月数所得结果计算。
(二)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三)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在审核残疾人就业人数时相应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四)与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为残疾人发放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不为同一单位,但单位间存在上下级隶属关系的,该残疾人应按月计入其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项目申报缴纳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五)签订代发工资协议,委托第三方机构为残疾人发放工资的,可计入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五、申报方式
网上申报、现场申报及邮寄资料申报三种方式
(一)网上申报
符合网上申报条件的用人单位,可在规定时间内(每年8月1日至9月15日)通过“北京市用人(工)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及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网上申报系统”进行申报。(http://wangshen.bdpf.org.cn/intbdpfcbj/)
注:没有“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电子税务局”数字证书的用人(工)单位,可持印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有效证件的复印件(盖章),到税务登记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现场打印用户名和密码。该方式为其取得用户名和密码的唯一渠道。
(二)现场申报
现场申报需携带以下申报资料:
1、《北京市用人(工)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详见附件1)。
2、与残疾人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续签劳动合同(服务协议)或变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原件(且在有效期内)及复印件,机关、事业单位申报的在编人员,须提供人事主管部门相关证明。
3、实际支付残疾人的月工资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须提供工资证明:财务记账凭证账册及凭证内工资明细原件及复印件或银行发放的工资明细清单(含有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发放月份、银行盖章,并附发薪方式说明。);如残疾职工存在病、事假须提供该残疾人病、事假单及考勤记录(需本人签字确认)原件及复印件;本单位因停工、停业、经营困难而延期支付残疾人工资且延期不超过30天,应提供相关证明。
4、申报的残疾人为不同单位发放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的,还应提供能证明上下级隶属关系的材料(双方盖章),或代发工资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和工资发放明细。
5、残疾人员工非本市户籍,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1)该残疾人《残疾证》或《军残证》(1至8级)原件及复印件;
(2)2020年度该残疾人《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
6、所申报的残疾人为劳务派遣员工的,还应提交《劳务派遣许可证》、《劳务派遣合同》、《劳务派遣服务协议》和《劳务派遣残疾人就业认定表》(详见附件2),上述材料均为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7、以上所需材料复印件均要加盖单位公章。
(三)邮寄资料申报
邮寄材料申报的,除需提供现场申报材料外还应提供《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承诺书》(详见附件3)。
1、收件单位:北京市东城区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
2、收件地址:东城区民旺园31号强佑大厦203室综合服务大厅
3、联系电话:65264689
4、2021年9月10日以后将不再接受邮寄资料审核,请及时选择网上或现场进行申报。
六、申报地址及联系方式
(一)、申报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东城区民旺园31号强佑大厦203室综合服务大厅)。13、116、406、63、84路公交和平里南口站下,马路东侧。地铁2号线、5号线雍和宫下,沿二环辅路往东到小街桥,再往北300米路东。
(二)、联系方式:65264689、65121353(语音答录)
七、重新申报
用人(工)单位因故需要重新申报的,可在本年度申报期内(8月1日至9月15日)持加盖本单位公章的重新审核书面申请、原《北京市用人(工)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定书》及补充材料进行现场申报,申报时应重新填写《就业情况表》。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将在重新申报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确定,并出具《北京市用人(工)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重新审核确定书》。
八、文件依据
本办事指南依据《北京市用人(工)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审核办法(暂行)》(京残发〔2020〕11号)制定。
九、提示
(一)为简便办理,符合条件的用人(工)单位可选择网上申报。
(二)未按规定时间内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三)审核年度单位名称变更的,需提供工商或税务的名称变更通知书复印件。
(四)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工)单位采取自核自缴的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五)根据各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对疫情防控的工作要求,办事人员在进入大厅时要配合做好佩戴口罩,测量体温,出示健康宝等防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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