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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残联 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关于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中的残疾人计入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登记备案的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残疾人就业,做好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中的残疾人(以下简称被派遣残疾劳动者)计入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登记备案工作,根据《天津市落实〈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具体措施》(津财社〔2020〕4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派遣协议中明确被派遣残疾劳动者计入用工单位实际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的,须办理登记备案。

第三条 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后或劳务派遣协议履行过程中被派遣残疾劳动者情况有变化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用工单位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所在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备案。

在2020年9月10日前,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的,应在2020年10月27日(含27日)之前向用工单位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所在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备案。

第四条 在办理被派遣残疾劳动者登记备案时,应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材料(提供的复印件须加盖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公章):

(一)填报《天津市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残疾劳动者情况备案表》。

(二)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三)被派遣残疾劳动者为非本市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还须提供上述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四)《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只需加盖劳务派遣单位公章。

第五条 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接到被派遣残疾劳动者登记备案材料后,要对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备案条件的,应及时通过“天津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度审核系统”进行登记备案。

第六条 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残疾劳动者计入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办理完成登记备案的,在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时,被派遣残疾劳动者符合《天津市残疾人就业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其人数计入用工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未办理登记备案的不能计入。

第七条 市人社局与市残联建立数据共享机制。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残联、市人社局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附:天津市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残疾劳动者情况备案表

原文地址:天津市残联 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关于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中的残疾人计入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登记备案的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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