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4-30 来源:省残联教就处
川残办〔2021〕23号
四川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四川省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审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残联:
为规范本省行政区域内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审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和《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四川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川财规〔2021〕5号)等规定,省残联制定了《四川省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审核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残疾人联合会
2021年4月29日
四川省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审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省行政区域内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审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和《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四川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川财规〔2021〕5号)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第三条 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年度内用人单位安排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3至4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4至8级)的人员就业未满1年的,按照残疾人职工实际就业月数占比(实际就业月数/12)计算。年度内用人单位安排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未满1年的,按照残疾人职工实际就业月数占比(实际就业月数/12)的2倍计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第四条 用工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年度内残疾职工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发生变化的,可按月计入不同用工单位或劳务派遣单位。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务派遣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五条 与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为残疾人发放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为不同单位,但单位间存在上下级隶属关系的,该残疾人应按月计入其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项目申报缴纳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于每年6月底前如实向当地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当地未设立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向当地同级残疾人联合会申报。
用人单位通过四川政务服务网或四川省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网上申报系统进行网上申报;确实不具备条件的,可到当地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现场申报,由工作人员将相关资料录入四川政务服务网和四川省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网上申报系统。
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七条 用人单位申报应提供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1.《四川省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表》(网上申报不需要提供);
2.《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3.用人单位依法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由主管人事部门出具录用、聘用、任职等相关在编证明材料;
4.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确认的用人单位为残疾职工缴纳上年度就业时段社会保险费的有效凭证等材料;
5.上年度1月、6月、12月发放工资的有效凭证;上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未满1年的,提供上年度就业时段最初月份、中间月份、最末月份工资发放有效凭证(如银行工资流水等)。
6.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劳务派遣单位依法与残疾职工签订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含变更劳动合同),应载明用工单位名称、用工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派遣期限和工作岗位;
(2)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3)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
(4)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四川省劳务派遣用工安排残疾人就业申报表》;
(5)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残疾职工的,提供分支机构或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残疾职工缴纳上年度就业时段社会保险费的有效凭证等材料。
7.与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为残疾人发放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为不同单位,但单位间存在上下级隶属关系的,还需提交能证明上下级隶属关系的材料和上年度残疾人就业时段最初月份、中间月份、最末月份《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加盖税务部门公章)。
以上材料,网上申报的上传原件扫描件,现场申报的查验原件并留复印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第八条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实行“初审—审结”两级审核制度。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自用人单位提交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出具《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书》。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交材料的,应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应通知用人单位并告知原因。用人单位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补充相关材料在申报期内重新申报。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审核的具体流程。
第九条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将认定的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及时提供给同级税务机关。
第十条 用人单位可直接通过四川政务服务网或四川省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网上申报系统打印《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书》,也可到当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现场办理或由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采取邮寄方式提供。
第十一条 残疾人联合会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人员应严格执行本办法规定。审核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各市(州)、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对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另有相关政策的,按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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