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9年度按比例安置残疾人 就业网上审核工作的通知
市本级各用人单位:
根据冀残就业〔2020〕20号文件精神,从2019年度开始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审核工作实行网上申报、网上审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依据
1.《河北省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2〕第17号)
2.河北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印发的《关于印发<河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冀财税〔2016〕40号
3.中共石家庄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贯彻落实冀办字〔2010〕29号文件精神的通知》(石办字〔2010〕83号)
4.关于转发国家六部委《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通知(石发改收费〔2020〕298号)
二、年审年度
2019年度
三、年审时间
2020年9月1日至10月30日。
四、年审对象
市直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企业单位;中、省直驻石企业(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五、年审方式
用人单位登录河北省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审核信息系统(http://hbcjrjy.com)根据单位名称进行注册,注册之后在网上申报、审核。注册完成以后可以下载使用手册。
六、相关要求
(一)凡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申报审核的,视为未安置残疾人就业计算,根据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的人数核定其2019年度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数额。
(二)用人单位对上传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三)用人单位依法申报残疾人就业人数的情况接受财政、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四)对未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且拒缴、少缴残保金的用人单位,将其失信行为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五)各主管部门负责通知所属单位办理年审并转发本通知。
(六)用人单位上传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合同,合同中应当明确派遣人员数量、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等条款。合同双方盖章有效。
(七)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总数,不得重复计算。用人单位需提交由劳务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签订的书面协议(格式见附件),明确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总数。
(八)用人单位如有特殊情况也可到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现场审核。
七、注意事项
(一)如果用人单位已有在岗残疾军人职工,需要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原件扫描件。
(二)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以单位实有人数为申报依据。
(三)党政机关、企(事)业所属单位财务独立核算的各自申报。
联系电话:0311-67260850 67260823 67260832
地址:石家庄市裕华区谈固东街155号(谈固东街与金马路交口东南角)
附件:残疾人劳务派遣用工认定协议
石家庄市残疾人联合会 石家庄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石家庄市税务局
原文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关于开展2019年度按比例安置残疾人 就业网上审核工作的通知
定制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