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2020年安置残疾人职工就业情况申报公告
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杭财社〔2017〕5号)规定,各类用人单位每年均应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残疾人职工就业情况,作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抵扣依据。现将2020年杭州市残疾人职工就业情况申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报对象
杭州市行政区域内,2019年已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在本市缴纳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等各类用人单位。
二、申报时间
2020年5月6日至6月30日(节假日除外)。
三、申报方式及材料
用人单位可通过网上或窗口申报的方式进行:
(一)网上申报(以下任意一种方式均可),在线填报《杭州市残疾人职工就业情况申报表》 。
1、电脑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www.zjzwfw.gov.cn)。
2、手机下载“浙里办”APP。
(二)窗口申报。向税务关系所在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窗口提交《杭州市残疾人职工就业情况申报表》和《杭州市残疾人职工就业情况申报承诺书》(登录杭州市残疾人服务网www.hzcl.org.cn下载,须加盖单位公章)。
四、审核结果查询
(一)网上申报的:自申报完成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后登录系统查询;窗口申报的:审核机构当场出具《审核确认书》 。申请需求被退回的须在被告知(查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重新提交申请。
(二)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在收到《审核确认书》或自查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审核机构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逾期不复核或未能在复核期内提供完整材料的视作对审核结果无异议。
五、其他事项
(一)自2020年起简化申报材料,残疾人证、残疾军人证、残疾人职工工资支付凭证、在杭居住证明等材料均无需再提交,但如有残疾人职工《劳动合同》签订、工资发放、社会保险缴纳不是同一单位,且单位间存在上下级隶属关系,须提供上下级隶属关系证明材料和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二)用人单位申报残疾人职工就业情况时填报的信息及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杭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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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杭州市残保金申报审核工作问答
1问:哪些用人单位需申报残疾人职工就业情况?
答:杭州市行政区域内,2019年已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在本市缴纳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等各类用人单位。
2问:2020年如何申报上年残疾人职工就业情况?
答:2020年5月6日至6月30日,用人单位可通过网上或窗口申报的方式进行:
(一)网上申报(以下任意一种方式均可),在线填报《杭州市残疾人职工就业情况申报表》 。
1、电脑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www.zjzwfw.gov.cn);
2、手机下载“浙里办”APP。
(二)窗口申报。向税务关系所在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窗口提交《杭州市残疾人职工就业情况申报表》和《杭州市残疾人职工就业情况申报承诺书》(登录杭州市残疾人服务网www.hzcl.org.cn下载,须加盖单位公章)。
3问:申报残疾人职工就业情况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自2020年起简化申报材料,残疾人证、残疾军人证、残疾人职工工资支付凭证、在杭居住证明等材料均无需再提交,但如有残疾人职工《劳动合同》签订、工资发放、社会保险缴纳不是同一单位,且单位间存在上下级隶属关系,须提供上下级隶属关系证明材料和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4问:申报完成后,如何查询审核结果?
答:
●网上申报的,自申报完成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后登录系统查询;
●窗口申报的,审核机构当场出具《审核确认书》。
申请需求被退回的须在被告知(查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重新提交申请。
5问:用人单位对收到的审核结果有异议,怎么办?
答: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在收到《审核确认书》或自查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审核机构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逾期不复核或未能在复核期内提供完整材料的视作对审核结果无异议。
6问:符合哪些条件的残疾人职工可计入用人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答:用人单位申报的残疾人职工,经审核,符合以下条件方可计入本单位残疾人职工数:
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或录用残疾人为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
2、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3、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不低于税务关系所在地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4、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提供适宜的工种和岗位,且安排残疾人实际上岗工作。
7问:外地残疾人职工可否计入比例?
答: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在本地就业的,应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职工就业人数。
8问:劳务派遣用工的残疾人应计入哪个单位的比例?
答:以劳务派遣用工的残疾人,应计入派遣单位残疾人职工数。
9问:用人单位残疾人职工就业人数如何计算?
答:
1、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人员就业满1年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计算;未满1年的,按照残疾人职工实际就业月数(以残疾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时间为准,下同)除以12个月后的2倍计入残疾人职工数。例:某单位上年7月份招用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听力残疾1级)的职工,该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计算为:(6个月÷12个月)×2倍=1人;
2、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3至4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4至8级)人员就业满1年的,按照安排1名残疾人计算;未满1年的,按照残疾人实际就业月数除以12个月计入残疾人职工数。例:某单位上年5月份招用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残疾等级为7级)的职工,该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计算为:8个月÷12个月≈0.67人;
3、用人单位成立未满1年的,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人员,按照残疾人实际就业月数除以用人单位成立月数所得结果的2倍计算;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3至4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4至8级)人员,按照残疾人实际就业月数除以用人单位成立月数所得结果计算。例:某单位税务登记注册日期为上年3月份,7月份招用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肢体残疾2级)的职工,该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计算为:(6个月÷10个月)×2倍=1.2人;
残疾人职工数计算结果为小数的,则采用四舍五入的办法保留两位小数。
10问:用人单位中有上下级隶属关系的,残疾人职工该如何计入比例?
答:残疾人职工《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签订、工资发放、社会保险缴纳不是同一单位,且单位间存在上下级隶属关系,须提供上下级隶属关系证明材料和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服务协议)。
11问:用人单位申报的材料、数据弄虚作假,应如何处理?
答:用人单位申报残疾人职工就业情况时填报的信息及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存在填报信息、提交材料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将严格按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相关条款执行。
12问:用人单位残疾人职工申报审核流程有哪些?
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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