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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企业如何缴纳残保金,帮助残疾人就业政策

北京企业如何缴纳残保金,帮助残疾人就业政策

 案例1.某公司,100人规模,人均月工资1万元的企业为例,残保金应缴纳20.4万元,月均1.7万元。按照规定企业需要雇佣1.7名残疾人,需要雇佣1~2级残疾人11个月才能抵扣残应缴残保金。
案例2.某公司,50人规模,人均月工资1万元的企业为例,残保金应缴纳10.2万元,月均0.85万元。按照规定企业需要雇佣0.85名残疾人,需要雇佣1~2级残疾人6个月才能抵扣残应缴残保金。

根据《北京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审核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行政区域内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的申报审核,根据《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京财税〔2018〕127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第三条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符合以下条件方可计入本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一)将残疾人录用为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劳动年龄内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
(二)依法支付残疾人工资;
(三)依法为残疾人在本市按月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第四条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人员就业满1年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计算;未满1年的,按照安排残疾人实际就业月数的2倍计算;用人单位成立未满1年的,按照安排残疾人实际就业月数除以用人单位成立月数所得结果数的2倍计算。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3至4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4至8级)人员就业满1年的,按照安排1名残疾人计算;未满1年的,按照安排残疾人实际就业月数计算;用人单位成立未满1年的,按照残疾人实际就业月数除以用人单位成立月数所得结果数计算。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第五条 以劳务派遣用工的,应计入派遣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与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为残疾人发放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不为同一单位,但单位间存在上下级隶属关系的(以下简称存在上下级隶属关系的单位),该残疾人应按月计入其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项目申报缴纳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于每年8月1日至9月15日,向税务登记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申报时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规定申报时间的最后一日;在规定申报时间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第七条 用人单位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可通过“北京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网上申报系统”(以下简称“网上申报系统”)申报,或到税务登记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现场申报。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采取自核自缴的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所安排就业的残疾人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须现场申报该残疾人的就业情况;不存在以下情况的,用人单位可通过“网上申报系统”申报该残疾人的就业情况:
(一)与用人单位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续签劳动合同(服务协议)或变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期限的;机关、事业单位首次申报的在编人员;
(二) 用人单位实际向其支付的月工资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或延期向其支付工资且延期不超过30天的;
(三)在存在上下级隶属关系的单位就业的;
(四)非本市户籍的。
第八条 用人单位现场申报时,应提交下列材料(复印件须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才能进下残保金减免
(一)《北京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以下简称《就业情况表》);
(二)所申报残疾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北京市残疾人服务一卡通》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
(三)与残疾人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续签劳动合同(服务协议)或变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期限的,应提供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机关、事业单位首次申报的在编人员,应提供主管人事部门出具的说明材料;
(四)实际支付残疾人的月工资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除应提供该月工资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外,还应提供:该残疾人病假、事假考勤记录或本单位停工、停业的相关材料;延期支付残疾人工资且延期不超过30天的,应提供本单位生产经营困难的相关材料;
(五)存在上下级隶属关系的单位,应提供能说明上下级隶属关系的相关材料;
(六)所申报残疾人为非本市户籍的,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1.该残疾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原件;
2.该残疾人的《北京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说明书》;
3.上年含该残疾人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位职工缴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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