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020年上海市保障金申报流程
时间:9月1日-9月30日(节假日、双休日除外)
本市辖区范围内2019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向单位社会保险参保所在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残疾人就业情况。(相关内容点击图片查看)
第二步:申报缴纳保障金
时间: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用人单位残疾人就业情况,集中向税务部门传递应缴费额后
用人单位可登录上海市电子税务局、eTax@SH3网上电子申报企业端查询、申报和缴纳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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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障金的计算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保障金按年度一次性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①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
年缴纳额=(1.5%-残疾职工比例)×征缴基数×50%
②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
年缴纳额=(1.5%-残疾职工比例)×征缴基数×90%
上述计算方法自2020年征收2019年度保障金起执行三年。
知识点补充
征缴基数:用人单位上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之和
残疾职工比例=上年度实际安排的残疾职工平均人数/本单位在职职工平均人数
二、应缴费额的异议处理
本市税务部门按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和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核定的应缴费额进行征收。
如用人单位对应缴费额存在异议,具体如下:
异议内容 |
负责部门 |
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
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请重新核定 |
①用人单位在职参保缴费职工人数 |
向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咨询 |
②用人单位上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之和 |
税务部门将按照重新核定的应缴费额进行征收。
三、保障金的多缴退费
用人单位申报残疾职工信息或减免申请不及时、不准确造成的多缴,应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请退费;税务系统处理等原因造成误收的,用人单位向税务部门申请退费。
四、保障金新出台的优惠政策
1.分档减缴(已体现在计算公式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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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5%, 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保障金 |
2 |
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 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保障金 |
2.小微企业暂免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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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保障金 |
(注:自2020年征收2019年度保障金起三年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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