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依据: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杭财社〔2017〕5号)规定,各类用人单位每年均应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残疾人职工就业情况,作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抵扣依据。
二、申报对象:余杭区行政区域内,2019年已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在本区缴纳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等各类用人单位。
三、申报时间:网上申报时间:2020年5月6日至6月30日(节假日除外)。窗口集中申报时间:2020年6月15日至6月30日(节假日除外),逾期不再受理。
四、申报方式及材料:用人单位可通过网上或窗口申报的方式进行:
(一)网上申报(以下任意一种方式均可):在线填报《杭州市残疾人职工就业情况申报表》 。
1、电脑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www.zjzwfw.gov.cn);
2、手机下载“浙里办”APP。
(二)窗口申报:向余杭区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窗口提交《杭州市残疾人职工就业情况申报表》和《杭州市残疾人职工就业情况申报承诺书》(登录杭州市残疾人服务网www.hzcl.org.cn下载,须加盖单位公章)。
五、用人单位申报时,所填写的信息(包括经办人姓名及联系电话、单位上年在职职工数、残疾人职工(含残疾军人)证件信息、上年残疾人职工月均工资、上下级隶属关系证明等信息是真实、合法、有效,并承担一切因自己填写信息不实导致的相关法律责任,以及退还相应获取的补助款项。
六、残疾人职工《劳动合同》签订、工资发放、社会保险缴纳不是同一单位,且单位间存在上下级隶属关系,须提供上下级隶属关系证明材料和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七、残疾人就业机构每年根据审核情况联合劳动部门监察开展检查,因用人单位申报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将列入失信名单并上传“信用杭州”。
八、用人单位同意“残疾人职工就业情况申报系统”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自行或由第三方信息商根据您所填写的经办人手机号向您发送验证、业务受理及申请反馈等相关信息,其方式和范围可不经向您特别通知而变更。
九、用人单位应及时做好单位联系地址、经办人及经办人联系方式等变更工作,因未及时做好变更,导致未收到信息,错过相关业务办理而产生的相关损失及不利后果,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
十、用人单位在填报信息前,请仔细阅读相关填报及提交说明,因未阅读导致填报及提交错误导致审核未通过而产生的相关损失及不利后果,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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