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问:哪些用人单位需申报残疾人职工就业情况?
答:本市主城区行政区域(不含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临安区)内,上年度已按比例分散安置残疾人就业且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在本市缴纳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等各类用人单位。
2问:2019年如何申报上年度残疾人职工就业情况?
答:2019年2月20日至3月20日,用人单位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申报上年度残疾人职工就业情况,经审核后的用人单位残疾人职工数,作为本单位向税务部门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时抵扣部分或全部保障金的依据。
①电脑登录杭州市残疾人服务网(www.hzcl.org.cn)或浙江政务服务网(www.zjzwfw.gov.cn),点击“残疾人职工就业情况申报”选项填报。
②手机下载 “浙里办”APP,点击“法人办事→残疾人职工就业情况申报”选项填报。
用人单位通过以上任意一种方式均可实现网上申报。
3问:申报残疾人职工就业情况需要递交哪些材料?
答:用人单位申报残疾人职工就业情况时,需按以下要求提交材料(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一)《杭州市残疾人职工就业情况申报表》(可登录杭州市残疾人服务网www.hzcl.org.cn下载,网上申报的无需下载可直接填报);
(二)首次申报非本市户籍残疾人职工,须携带《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中国残联网站核实为准)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原件,以及在杭居住证明到窗口申报;
(三)上年度每月支付残疾人职工工资凭证复印件,如残疾人月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还需提供该残疾人病假、事假考勤记录等相关证明材料;
(四)与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为残疾人发放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不一致,且单位间存在上下级隶属关系的,须提供上下级隶属关系证明材料和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复印件。
网上申报的,上述3-4项申报材料及在杭居住证明需拍照上传。
4问:申报完成后,如何查询审核结果?
答:●用人单位通过网上申报的,自申报完成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后,即可登录系统查询审核结果。对审核结果无异议的,确认后打印《杭州市残疾人职工就业情况审核确认书》(以下简称《审核确认书》)。
5问:用人单位对收到的审核结果有异议,怎么办?
答:用人单位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审核确认书》或自查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审核机构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逾期不复核或未能在复核期内提供完整材料的视作对审核结果无异议。
6问:符合哪些条件的残疾人职工可计入用人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答:用人单位申报的残疾人职工,经审核,符合以下条件方可计入本单位残疾人职工数:
①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或录用残疾人为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
②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③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不低于税务关系所在地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④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提供适宜的工种和岗位,且安排残疾人实际上岗工作。
7问:外地残疾人职工可否计入比例?
答: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在本地就业的,应计入残疾人职工数。首次申报非本市户籍残疾人职工,须携带《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原件,以及在杭居住证明到窗口申报。
8问:劳务派遣用工的残疾人应计入哪个单位的比例?
答:以劳务派遣用工的残疾人,应计入派遣单位残疾人职工数。
9问:用人单位残疾人职工就业人数如何计算?
答:①用人单位每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人员就业满1年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计入残疾人职工数;未满1年的,按照残疾人职工实际就业月数(以残疾人职工缴纳基本保险时间为准,下同)除以12个月后的2倍计入残疾人职工数。
②用人单位每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3至4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4至8级)人员就业满1年的,按照安排1名残疾人计入残疾人职工数;未满1年的,按照残疾人实际就业月数除以12个月计入残疾人职工数。
③用人单位成立未满1年的,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人员,按照残疾人实际就业月数除以用人单位成立月数所得结果的2倍计算;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3至4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4至8级)人员,按照残疾人实际就业月数除以用人单位成立月数所得结果计算。
残疾人职工数计算结果为小数的,则采用四舍五入的办法保留两位小数。
10问:用人单位中有上下级隶属关系的,残疾人职工该如何计入比例?
答:与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为残疾人职工发放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不一致,且单位间存在上下级隶属关系的,该残疾人应按月计入其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项目申报缴纳单位。申报时须提供上下级隶属关系证明材料和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复印件。
11问:用人单位申报的材料、数据弄虚作假,应如何处理?
答:用人单位申报残疾人职工就业情况时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有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存在申报材料、数据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将严格按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相关条款执行。
12问:用人单位残疾人职工申报审核流程有哪些?
杭州市残疾人职工就业情况申报地址及联系方式
单位 | 地址 | 邮编 | 联系电话 |
上城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 | 上城区婺江路217号
(近江时代大厦)A座10楼 |
310016 | 87219689 87219685
87219681(传真) |
下城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站 | 石桥路302号 | 310022 | 88153620 |
西湖区残疾人就业和综合服务中心 | 文二西路615号一楼办证服务大厅 | 310012 | 8848912988489120 |
江干区残疾人就业和综合服务中心 | 凯旋路125号 | 310016 | 28062806 28062807
28062811 |
拱墅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 | 湖墅南路仓基新村54幢底层 | 310005 | 86779727 |
滨江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 | 西兴街道人民路1号 | 310051 | 86683539 |
经济技术开发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 | 下沙学源街1116号和茂大厦1507室 | 310018 | 89898675 86830279(传真) |
大江东产业集聚区残疾人联合会 | 江东大道3899号大江东办事服务
中心805室 |
311200 | 82987568 |
杭州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 | 庆春路110号 | 310009 | 87041379 87219102(传真) |
原文地址:2019年杭州市残疾人职工就业情况申报审核工作问答
浙江省杭州市残保金政策相关文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以下简称《通知》)
转浙江省 浙财社〔2017〕26号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转《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解读
浙江省杭州市残保金减免、残保金计算器优化方案、残保金申报审核缴纳以及申报期限说明
2018年度浙江省绍兴市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审核通告
2019年浙江省杭州市残保金企业安置残疾人职工就业情况申报公告
浙江省杭州《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杭财社〔201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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