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残联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以下简称《通知》)进行了转发,并作了补充规定。现对《通知》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了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财政部、国家税务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根据《残疾人保障法》、《预算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的相关规定,制定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我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残联进行了转发,并根据《财政部关于取消 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及我省实际提出了相关意见。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
1、明确征收对象和征收标准。 根据《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明确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未达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用人单位,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明确征收机关及征管范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用人单位所在地地税机关负责征收,参加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杭省属、中央部属和外省市驻浙江单位由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一分局负责征收。
3、明确了征管流程及申报材料要求。缴纳单位应按地方税务机关的要求,及时申报,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4、调整了免征范围、明确减免缓缴办法。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含)的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5、明确了财政、地税、残联在征收、使用管理等方面的职责。
三、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通知》由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残联负责解读,具体联系处室为浙江省财政厅社保处,电话0571-87056578;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规费局,电话0571—87668770;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计财部,电话0571—85167046。
原文地址: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残保金政策相关文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以下简称《通知》)
转浙江省 浙财社〔2017〕26号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转《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解读
浙江省杭州市残保金减免、残保金计算器优化方案、残保金申报审核缴纳以及申报期限说明
2018年度浙江省绍兴市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审核通告
2019年浙江省杭州市残保金企业安置残疾人职工就业情况申报公告
浙江省杭州《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杭财社〔2017〕5号)
定制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