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残联、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的重要指示,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大力推进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决策部署,促进残疾人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天津市残疾人保障条例》《天津市残疾人就业规定》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市残联、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天津市促进残疾人就业补贴奖励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 天津市财政局
2019年11月8日
天津市促进残疾人就业补贴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的重要指示,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大力推进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决策部署,促进残疾人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天津市残疾人保障条例》《天津市残疾人就业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通过发放残疾人自主创业补贴、残疾人个体工商户社会保险补贴、残疾人就业见习补贴、新招用残疾人就业补贴和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帮扶残疾人自主创业,带动残疾人就业,鼓励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二章 残疾人自主创业补贴
第三条 对持有本市核发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年龄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性不满55周岁),2020年1月1日起新创办企业、民办非企业、社会团体(以下统一简称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未就业残疾人,给予自主创业补贴。
第四条 残疾人创办多个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只能按照其中一个证照申请创业补贴。残疾人已领取过自主创业补贴的,不得再次申请。
第五条 对新创办企业的残疾人,一次性给予20000元创业补贴;对新创办个体工商户的残疾人,一次性给予5000元创业补贴。
第六条 申请自主创业补贴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填报《天津市残疾人自主创业补贴申请审批表》(附件1)。
(二)《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原件、复印件)。
(三)残疾人未就业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
(四)经营往来的税票、发票等正式票据凭证(原件)。
第七条 残疾人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满6个月后,持规定申请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残联申请创业补贴,经区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审批后,一次性发放创业补贴资金。
第三章 个体工商户社会保险补贴
第八条 对持有本市核发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并为本人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残疾人;或对持有本市《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雇用持有本市核发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就业,并为其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给予缴纳社会保险补贴。
第九条 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在正常经营期间,以残疾人个人名义或个体工商户名义为本人缴纳了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按照实际缴纳金额给予补贴,月补贴金额不超过800元。残疾人个体工商户以个人名义只缴纳养老保险的,月补贴金额不超过550元。
第十条 个体工商户在正常经营期间,与雇用的残疾人签订了劳动合同,月支付工资不低于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缴纳了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按照实际缴纳金额给予补贴,月补贴金额不超过800元。
第十一条 申请社会保险补贴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填报《天津市残疾人个体工商户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审批表》(附件2)。
(二)《营业执照》和经营往来的税票、发票等正式票据凭证(原件、复印件)。
(三)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原件、复印件)。
(四)与雇用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支付工资凭证(原件、复印件)。
第十二条 符合补贴条件的个体工商户,每年的1月份至3月份持规定申请材料,到经营者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残联申请上一年度社会保险补贴,经区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审批后,于当年4月份发放补贴资金。
第四章 残疾人就业见习补贴
第十三条 对本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年内组织18至35周岁,取得高中(职专、技校等)及以上学历,持本市核发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未就业残疾人,开展3至6个月就业见习,见习后在本单位就业率到达50%及以上的,给予就业见习补贴。
第十四条 就业见习期内,用人单位为就业见习人员发放的月生活费不低于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
见习人员就业后,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月支付工资不低于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五条 就业见习结束后,按照见习期内每人每月3000元的标准,对见习单位给予就业见习补贴。
提前完成就业见习并在本单位就业的,或未完成就业见习提前离开的,按照实际见习月数计算就业见习补贴。
第十六条 申请残疾人就业见习补贴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填报《天津市残疾人就业见习补贴申请审批表》(附件3)。
(二)见习人员的毕业证书和未就业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
(三)支付见习人员生活费凭证(原件、复印件)。
(四)与就业见习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申报个人所得税凭证(原件、复印件)。
第十七条 符合补贴条件的用人单位,每年1月份至3月份持规定申请材料,到办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的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见附则第三十条)申请上一年度残疾人就业见习补贴,经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审批通过后,于当年4月份发放补贴资金。
第五章 新招用残疾人就业补贴
第十八条 2020年1月1日起,对本市用人单位新招用持本市核发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人员就业的,给予新招用残疾人就业补贴。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新招用的残疾人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月支付工资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新招用残疾人就业的,自首次签订合同之日起3年内,按照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新招用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的,按照每人每月12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第二十一条 申请新招用残疾人就业补贴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填报《天津市用人单位新招用残疾人就业补贴申请审批表》(附件4)。
(二)与新招用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申报个人所得税凭证(原件、复印件)。
(三)残疾人的毕业证书(原件、复印件)。
第二十二条 符合补贴条件的用人单位,每年1月份至3月份持规定申请材料,到办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的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见附则第三十条)申请上一年度新招用残疾人就业补贴,经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审批通过后,于当年4月份发放补贴资金。
第六章 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
第二十三条 对本市用人单位安排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人员就业,且超过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比例的,按照超比例人数给予奖励。
安排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比例超过25%(含25%),且安排残疾人人数超过10人(含10人)的用人单位,不在本奖励范围。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与安排就业的残疾人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月支付工资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且按规定办理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每超1人每年按照76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超比例奖励金额=7600×超比例人数(奖励金额进位取整到元)。
超比例人数=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超比例人数保留4位小数)。
第二十六条 申请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填报《天津市用人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申请审批表》(附件5)。
(二)在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材料,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或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系统截屏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七条 符合奖励条件的用人单位,每年9月份至11月份持规定申请材料,到办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的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见附则第三十条)申请上一年度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经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审批通过后,于当年发放补贴资金。
第七章 补贴奖励资金来源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各项补贴奖励资金负担原则为:各区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进行审批发放的补贴奖励资金,由区级财政负担,市财政给予各区40%转移支付补助;市残疾人劳动服务中心审批发放的补贴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负担。
第二十九条 经济困难的区,可按照《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津财规〔2018〕29号)向市财政申请资金。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在天津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的用人单位,到天津市残疾人劳动服务中心办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在天津市滨海新区税务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天津港保税区税务局、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税务局、中新天津生态城税务局、天津市税务局第四税务分局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的用人单位,到滨海新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办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在其他区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的用人单位,到所在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办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
第三十一条 有条件的区可扩大各项扶持和鼓励残疾人就业补贴奖励的范围,提高补贴奖励标准。
第三十二条 各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切实做好各项扶持残疾人就业和鼓励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补贴奖励政策的衔接。
(一)按照(津残工委办〔2012〕6号)规定,2019年度领取营业执照符合补贴申请条件但未申请自主创业补贴的,可于2020年9月30日前一次性申请补贴,逾期不再办理。
(二)按照(津残工委办〔2012〕4号)规定,符合补贴申请条件但未申请个体工商户保险补贴的,可于2020年1月31日前按原标准申请2019年度补贴,逾期不再办理。
(三)2020年1月1日前签订劳动合同新招用残疾人就业,且符合(津残工委办〔2012〕5号)补贴条件的,可按照本办法中新招用残疾人就业补贴标准申请对应年度或剩余年度的补贴。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由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关于对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比例单位为残疾人职工改造无障碍设施或改善工作条件给予适当补贴的办法》(津残工委办〔2006〕11号)、《关于对用人单位为在岗转岗残疾人职工进行岗位技能培训给予补贴的办法》(津残工委办〔2006〕20号)、《关于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按超比例人数以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方式给予奖励的办法》(津残工委办〔2009〕6号)、《关于对残疾人个体工商户缴纳和个体工商户为雇用的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的办法》(津残工委办〔2012〕4号)、《关于对用人单位新招用残疾人就业给予补贴的办法》(津残工委办〔2012〕5号)、《天津市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的补贴办法(暂行)》(津残工委办〔2012〕6号)、《天津市残疾人就业见习基地建设和管理办法》(津残联〔2013〕227号)、《市残联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补贴奖励有关规定的通知》(津残联〔2018〕136号),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废止。
原文链接:天津市残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促进 残疾人就业补贴奖励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残保金政策相关文件:
转津地税货劳〔2016〕8号天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天津市关于印发津地税货劳〔2016〕8号 《天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的通知
天津市关于2019年用人单位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 和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工作安排的通告
天津市残保金申报审核时间:2019年关于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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