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9号)、《关于对本市小型微型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知》(沪残联〔2015〕119号),2019年申请本市小型微型企业免征残保金的事项通知如下:
一、符合免征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是指2015年1月1日(含)后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在职职工年平均人数30人以下(含30人),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本单位上一年度在职职工平均人数1.5%的小型微型企业。
二、免征期限,是指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6个月的小型微型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保金。例:2015年4月成立的用人单位,期满36个月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截止年月为2018年3月,自2018年4月起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免征金额=(1.5%-残疾职工比例)×征缴基数×(免征月数/12)。
三、符合免征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应在每年征收残保金申报残疾职工人数的规定时限内,向参加社会保险所在地的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免征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小型微型企业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请表》(加盖公章);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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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 上海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 2019年4月29日发布公告,上海市企业2018年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需在2019年5月份去辖区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进行申报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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