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简称“保障金”)是为了保障残疾人权益,促进其就业,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2、用人单位为什么要缴纳保障金?
残疾人是需要全社会关心和帮助的特殊困难群体,残疾人就业是保障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的基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经济手段鼓励用人单位尽可能多吸纳残疾人就业,使有能力的残疾人实现就业,参与社会生活;对吸纳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征收保障金,让社会各用人单位履行应尽的义务,平等地承担社会责任,维护社会和谐。缴纳保障金不是目的,而是一种方式,目的是引导、督促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更好地保障残疾人权益。
3、保障金征收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4、保障金由哪个部门负责征收?
《武汉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九条明确规定:“保障金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实行属地管理。”
5、保障金的征收对象有哪些?
《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保障金的征收对象是未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6、《实施细则》所称残疾人的界定范围是什么?
《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7、我市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是多少?
《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应当按规定缴纳保障金。
8、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应符合哪些要求?
《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残疾人实际在岗,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9、在计算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时,有何特殊规定?
《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计算。
10、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是否计入所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应当计入用人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11、保障金如何计算缴纳?
《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12、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如何确定?
《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13、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如何确定?
《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用人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执行。
社会平均工资执行口径:按用人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确定。
14、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如何确定?
《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执行。
15、保障金的缴纳地点是怎么规定的?
《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保障金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实行属地管理。用人单位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区的,原则上应分别向各自的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在税务机关申请了保障金集中缴纳的除外)。
16、保障金的申报缴纳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保障金按年计算并缴纳。用人单位应于每年7月31日前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用人单位在申报缴纳保障金时,应对申报的真实性负责。
17、用人单位向主管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核定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的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年4月30日前向地税登记地所在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逾期未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后,确定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并实时提供给主管地税机关。
18、用人单位没有按规定申报保障金如何处理?
《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其应缴纳的保障金。
(一)未按规定申报保障金,经责令限期改正仍不申报缴纳的;
(二)主管地税机关在地方税费结算、纳税评估等工作中,发现用人单位申报缴纳保障金不实的。
税务稽查工作中发现用人单位未如实申报缴纳保障金的,应将有关资料移交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缴纳的保障金。
19、保障金有哪些减免政策?
(1)《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含30人)小微企业,免征保障金。
(2)《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
20、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如何办理减免缓手续?
《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向所在地财政部门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由所在地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地方税务机关、残疾人联合会审核后;报同级政府审批。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应于每年4月30日前报送申报资料。
申请减免缓缴保障金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用人单位的书面申请报告
(二)不可抗力自然灾害、突发事件证明材料
(三)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审计认证材料
21、用人单位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的最高限额和期限是多少?
《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申请减免保障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申请缓缴保障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22、用人单位因多缴、重缴和误缴保障金的,如何办理申请退库手续?
《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出现多缴、重缴、误缴保障金等情况需要退库的,由用人单位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交申请,并附原缴费凭证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文件,比照退税流程经审核后办理退库手续。
23、保障金的主要用途是什么?
《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保障金纳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主要包括:
(一)残疾人职业培训、职业教育和职业康复支出。
(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残疾人就业服务和组织职业技能竞赛(含展能活动)支出。补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所需设施设备购置、改造和支持性服务费用。补贴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和运行费用。
(三)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经营场所租赁、启动资金、设施设备购置补贴和小额贷款贴息。各种形式就业残疾人的社会保险缴费补贴和用人单位岗位补贴。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养殖、手工业及其他形式生产劳动。
(四)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以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
(五)对从事公益性岗位就业、辅助性就业、灵活就业,收入达不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的救济补助。
(六)经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批准用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和保障困难残疾人、重度残疾人生活等其他支出。
24、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相关规定,将如何进行处理?
《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相关规定,在保障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原文地址:《武汉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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