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2日,记者从海南省残疾人联合会了解到,为进一步完善海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制度,优化缴费服务,更好地促进海南省残疾人就业问题,近日,海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与海南省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出台了《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相应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征收政策。具体内容如下:
一、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低于1.5%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保金;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保金。
二、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符合享受暂免征收残保金优惠政策的企业,不需要到所在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残联)进行审核、认定,由缴费人自行在税务机关征管系统申报享受优惠政策,相关资料由缴费人留存备查,并对资料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缴费人通过虚假申报享受优惠政策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用人单位依法以
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所在地残联在审核残疾人数时,根据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签订的协议,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四、残保金按年度征收,申报缴纳期限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在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到所在地残联申请对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人数进行审核,再向所在地税务部门申报缴费。
五、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按照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执行。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按照所在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
六、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之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