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政府性基金。
二、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是多少?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三、哪些单位需要缴纳保障金?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缴纳保障金。
四、如何计算保障金?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在职职工总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五、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包括哪些人员?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
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的在职职工人数。
六、如何折算季节性用工的年平均人数?
按用工月人数来折算人数。用人单位上年度所有季节性用工月人数之和除以12求得。
季节性用工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计算公式为:年平均用工人数=季节性用工月人数之和除以12。
七、如何计入劳务派遣用工的职工人数?
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八、如何计算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在职职工总人数?
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在职职工总人数=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季节性用工年平均人数。
九、如何计算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是指上年本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实际人数,不满1年的按月计算;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十、哪些残疾人计入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将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人或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为其安排适当的工种和岗位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已离休、退休、退职、下岗的残疾人不计入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十一、如何计算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上年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和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均为上年实际月份的平均数。
用人单位存续不到一年的,按实际月份计算征收保障金;成立不到一个月的,不征收保障金。
十二、如何计算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
计征保障金的在职职工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单位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五险一金”和公车改革补贴。
十三、保障金征收是否设定上限?
自2018年4月1日起,将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平工资的3倍降低至2倍。其中,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未能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保障金。
十四、如何认定上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在上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在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如实向所在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审核认定,经核准的已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信息实时同步到税务部门。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以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确定的上年度残疾人就业人数,作为向税务部门申报的依据。
十五、如何确认保障金的征收期限及年份?
保障金按年征收,所属期为法定缴费日期。保障金计算公式中的“上年”是保障金征收年度的上年。
税务部门集中征收期为每年7月1日至9月30日。
用人单位在当年注销的,应按规定缴清当年保障金。
十六、用人单位如何申报缴纳保障金?
(一)2011-2015年应缴未缴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应到所在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申报,再向所在地税务部门申报缴纳保障金。
海口地区用人单位,实行省市分开申报,省属单位向海南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申报;市属单位向海口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申报,再向所在地税务部门申报缴纳保障金。
(二)2016年起,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经所在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认定后,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保障金;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采取自检自缴方式,直接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保障金。实行网上申报缴税(费)的单位,也可在网上申报缴款业务。用人单位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由本单位负责。
十七、非法人独立核算和一套人马、多个牌子的用人单位如何申报缴纳保障金?
非法人独立核算和一套人马、多个牌子的用人单位可申请在总公司所在地进行合并申报缴费,分公司凭着总公司缴纳保障金的清单进行零申报。
十八、如何进行保障金税(费)种认定?
用人单位首次申报缴纳保障金的必须到所在地办税服务厅进行税(费)种认定。
十九、如何更正少报少缴保障金?
少报少缴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到所在地税务办税大厅前台做申报更正。
二十、如何申请保障金退(抵)费?
用人单位向所在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请,经残疾人联合会审核后,持《海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退(抵)费审批表》及相关批复文书等向所在地税务部门申请退(抵)保障金。
二十一、哪些用人单位可以免缴保障金?
(一)按规定比例满额或超额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的用人单位,免征保障金。
(二)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保障金。
(三)自2017年4月1日起,小微企业缴纳保障金免征范围由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由20人(含)以下,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保障金。
二十二、如何申请办理免缴保障金手续?
用人单位应在每年5月30日前,对照国家和我省关于保障金免征范围,向所在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请核准备案登记后可免缴保障金。经核准的免缴数据信息实时同步到税务部门。
用人单位申报时对实时获取已核准免缴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到残联部门重新核实,再凭核实后的批复文书材料信息,到办税服务大厅进行更正调整。
二十三、不按规定时间缴纳保障金是否加收滞纳金?
用人单位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滞纳金,滞纳金不超出保障金应缴金额。2017年4月1日后加收滞纳金超过应缴保障金数额的,用人单位可以申请退付或抵扣下一年度应缴保障金。
二十四、如何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
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缓缴保障金,应于每年4月前向所在地残疾人联合会提出申请,并提供本单位上年度财务报告等相关资料。
市县残疾人联合会对申请减免或缓缴保障金合法性提出初审意见,对不符合减免或缓缴规定的,直接答复并说明理由;对符合减免或缓缴规定的,将初审意见报同级财政部门。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会同残疾人联合会联合批复用人单位,同时反馈税务部门,由税务部门进行数据更新和征缴保障金。
各市县批复减免或缓缴保障金应报省财政厅和省残疾人联合会备案。
用人单位申请减免保障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申请缓缴保障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批准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名单,应当每年公告一次。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减免或缓缴保障金的主要理由等。
二十五、保障金的计算方法
以2017年征收期为例
(一)成立时间不满1年且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
成立时间不满1年的,按单位成立后的足月计算,不满1个月的不计算。
对于在征缴年度成立不满1年的用人单位,从其税务登记日的下1个月开始计算时间,2016年12月完成税务登记的单位不需要申报审核2016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
【例】某单位2016年7月1日完成税务登记,其在职职工总数为100人,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45000元,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其计算公式:2017年应缴纳保障金=45000×(100×1.5%×5/12)。
(二)安排残疾人就业不满1年
安排残疾人就业不满1年的,按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实际月份计算;不满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
【例】某单位2016年在职职工总数为50人,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45000元,2016年7月31日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其计算公式:2017年应缴纳保障金=45000×(50×1.5%-1×6/12)。
(三)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不足1人
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不足1人的单位应按实际差额比例计算缴纳保障金金额。
【例】某单位2016年在职职工总数为50人,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45000元,未安排残疾人。其计算公式:2017年应缴纳保障金=45000×50×1.5%。
二十六、文件依据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
(二)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海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海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琼财非税〔2016〕1489号)
(三)《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海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明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琼财非税〔2017〕472号)
(四)《财政部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
(五)《海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琼财非税〔2017〕310号)
(六)《海南省残疾人联合会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备案管理的通知》(琼残字〔2017〕75号)
(七)《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9号)
(八)《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海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明确海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加收滞纳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琼财非税〔2018〕133号)
(九)《海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琼财非税〔2018〕455号)
咨询电话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0898)12366
海南省残疾人联合会(0898)65375049
(0898)65353041(海南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
海南省财政厅(0898)68557367
海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残疾人联合会
2019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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