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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人社函〔2019〕1009号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市2019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基数调整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市第十五届人大第四次会议第20192278号建议答复的函

 穗人社函〔2019〕1009号

  李丽珍等人大代表:

  您们提出的《关于减轻企业人力成本的建议》(第20192278号)建议收悉。我局高度重视,积极组织市财政局、市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市残疾人联合会等单位进行了认真研究办理,并在5月24日与领衔代表进行了座谈沟通交流。经综合会办单位意见,现将办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减轻企业人力成本,符合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轻企业负担工作的决策部署,也是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根本要求。近年来,我市坚决落实国家、省、市关于降低企业成本的部署,扎实推进社保降费率、加强公共就业服务、发放技能晋升补贴、实施援企稳岗补贴等工作,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一、关于生育奖励假期内参保人享受生育津贴的建议

  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难产、生育多胞胎的另行增加);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国家自2016年1月1日实施“全面二孩”政策以来,各地纷纷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取消晚育假,将产假调整为“国家规定假期98天+生育奖励假”,但是生育奖励假期间工资待遇是否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承担,国家未出台统一规定,各地做法不一。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有17个明确将生育奖励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纳入生育保险报销范围,有12个明确或推定不将生育奖励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纳入生育保险报销范围,另外2个省份(山东和贵州)未在全省统一。按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203号),我省已明确职工享受生育奖励假期间,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发放工资,职工不享受生育津贴。

  今年3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国办发〔2019〕10号),该意见第二部分“主要政策”第(五)点“确保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不变”中已明确: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假期限执行。上述规定与我省的现行规定是一致的,因此在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未作出调整前,我市仍须严格执行上级的规定。同时,我局也将继续积极向上级部门反映此问题。

  二、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及保障残疾人就业的建议

  目前,我市在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方面,执行国家、省的统一规定,即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的《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将该比例规定为“不低于上一年度平均在职职工总数的0.5%”。深圳作为经济特区依法享有特殊立法权(来源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其可以在遵循宪法的规定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对已有相关立法的具体规定作出变通,且在本经济特区优先适用经济特区法规。我市虽然也享有地方立法权,但却区别于经济特区的特殊立法权,不能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出变通规定,因此我市只能执行国家和省的统一规定。

  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根据深圳市2018年11月23日发布的《关于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告》,2018年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基数为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即100173元60%为60103.80元。而根据《广州市残联转发关于调整2018—2020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的通知》(穗残联〔2018〕226号),我市2018年至2020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降至2017年当地征收标准,2017年征收标准实际仍为2008年的社平工资45365元的80%即36292元。因此,目前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基数上限约比深圳市的征收基数降低了40%,已较大程度减轻了企业负担。对于已征收的超额部分,市税务局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及时办理退库手续,在较短时间内就完成了15亿元的退款任务,涉及近10万户企业。另外,在扩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方面,我市统一执行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粤财预〔2017〕67号)的规定,即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同时,市税务部门积极向上级部门建议进一步完善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办法,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

  在畅通残疾人招聘渠道方面,我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定期与各区残联、各职能部门以及有招聘意向的用人单位共同开展残疾人就业专场招聘会,为残疾人和企业提供更多沟通的机会。同时,就业服务机构对残疾人求职者提供培训、就业需求调查和就业政策咨询等多种服务,为广大残疾人和企业解决就业和招聘中遇到的实际困难。下一步,我市相关部门将积极探索“互联网+就业服务”,加大线上招聘力度,利用大数据实施“精准招聘”,进一步降低企业招聘成本,提升招聘效率。同时,市残联将向社会公布本地区上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情况,确保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情况,因自2015年起已纳入全市财政一般公共预算统筹,不再单独使用,有关信息可在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中查询。

  三、关于社保缴费基数的建议

  我市按照省的统一部署,于2009年10月开始对社保费实行地税全责征收,市区两级税务部门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社保各险种缴费基数的规定。2006年,原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印发了《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该通知明确:凡是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没有明确规定不作为工资收入统计的项目,均应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该通知第三部分对计算缴费基数的具体项目、第四部分对不列入缴费基数的项目分别进行了列举,第五部分对统一缴费基数问题进行了规定。我省早在2001年1月印发了《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粤府〔2001〕1号),随后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地税局联合印发了《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实施意见》(粤地税发〔2001〕117号),该意见规定:从2002年开始,当年每月根据缴费个人上年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的月平均数计算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原则上一年不变;缴费个人上年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月平均数超过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部分不计征社会保险费,低于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计征社会保险费。

  近年来,随着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成本工作的深入推进,国家、省、市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支持实体经济、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其中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是其中重要的举措。我市坚决贯彻落实国家、省的决策部署,相关工作走在全国前列,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降低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四个险种的缴费费率。如今年国家明确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降到16%,而我市早在2015年1月1日就统一降到了14%;医疗保险自2016年以来我市先后三次降低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单位费率从8%降至目前的6.5%,且2019年7月1日起还将降为5.5%并执行三年。如果以2019年7月1日后我市社保各险种单位缴费费率来计算,我市单位合计缴费费率远低于北京、上海、杭州、武汉等大城市,处于全国较低水平。在实施效果方面,以2018年为例,我局全年社保降费率共为企业减负95.29亿元(其中养老保险17.9亿元、医疗保险45.5亿元、失业保险27.86亿元、工伤保险4.03亿元)。

  二是降低社保缴费基数。今年4月4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国办发〔2019〕13号),该方案第三部分“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明确:各省应以本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社保缴费基数。我市早在2014年就已使用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比原政策规定的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能够更合理地反映参保人员实际平均工资水平,以此来核定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工资水平较低的职工缴费基数可相应降低,缴费负担减轻。部分企业,特别是部分小微企业或劳动密集型企业,不少职工按照缴费基数下限缴费,企业缴费负担也可进一步减轻,能更多受益。如假设某地区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6000元,则原个人缴费基数下限为3600元,如某职工月工资水平为3000元,需按缴费基数下限3600元计算缴费金额;计算口径调整后,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5000元,则个人缴费基数下限相应降低到3000元,该职工就可按3000元计算缴费金额,前后对比,月缴费基数减少600元,个人缴费比例8%,月缴费负担相应减轻48元,如其所在企业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确定单位缴费基数,则企业每月缴费基数也相应减少600元,缴费负担可进一步减轻。

  三是提升社保基金使用效能。近年来,我局积极开展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工作,将失业保险基金用于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等项目的支出,如我市从2016年开始实施援企稳岗补贴政策,对参加失业保险且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本市城镇登记失业率的企业,发放稳定岗位补贴。以2018年为例,我局通过两批次共对19190家网上申领并公示通过企业进行了补贴发放,共发放2017年度稳岗补贴5.23亿元,惠及职工220万人。

  下一步,我局将按照国家、省的部署,积极把降低企业人力成本的好事做实,把实事做好,为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衷心感谢你们对我局工作的关注和支持,欢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5月29日

原文地址: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市第十五届人大第四次会议第20192278号建议答复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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