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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保金)申报审核减免注意事项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财税〔2018〕1271号
缴纳单位: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如何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1,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2、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3、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计算公式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7%-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申报事项用人单位应于每年8月1日至9月15日向税务登记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及时向本市税务机关提供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征缴事项保障金按年计算征缴,申报缴费期限为每年8月1日到9月30日保障金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

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先到税务登记地所在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再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保障金;

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采取自核自缴的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
 
免征单位:1、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未达到在职职工总数的1.7%且在职职工总数在30人以下(含3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保障金。

2、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保障金。

3、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  
 
减免办法:安置残疾人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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