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描述: 已安排残疾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人员或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每年8月1日至9月15日,向税务登记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办理条件: 1.将残疾人录用为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劳动年龄内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
2.依法支付残疾人工资;
3.依法为残疾人在本市按月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办理材料: 1.《北京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请正反面打印);
2.与用人单位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续签劳动合同(服务协议)或变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期限的,应提供劳动合同(服务协议)原件;
3.所申报残疾人为非本市户籍的,还应提供下列材料:(1)该残疾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原件;(2)该残疾人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
办理流程: 用人单位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可通过“北京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及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网上申报系统”申报,或到税务登记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现场申报。
相关政策: 1.《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京财税〔2019〕1333号);
2.《北京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审核实施办法》(京残发〔2019〕38号)。
办理机构: 各区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地点及咨询电话
常见问题解答: 北京市用人单位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政策问答
在线办理: 符合网上申报条件的用人单位,可在规定时间内(每年8月1日至9月15日)通过“北京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及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网上申报系统”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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