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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太原市关于在全市开展2020年度 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年审工作的通知

关于在全市开展2020年度 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年审工作的通知

并残工委〔202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残工委及驻并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等三部门《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和国家发改委等六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总体方案》(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文件要求,现将2020年度我市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年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对象

太原市行政辖区内党政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民办非企和在各级税务局报税的国有、集体、股份合作、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小微企业、私营企业、外地驻并单位、港澳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他企业(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年审时间

2021年3月1日---- 5月31日(每周二、五下午学习,公休日休息)。

参加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用人单位的办事人员,需佩戴口罩并出示绿色健康码,并自觉遵守市政府制定的公共场所疫情防控相关规定。

三、年审程序

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对本辖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的认定;负责对各级党政机关、全额、差额事业单位、民办非企年审资料的核定、上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的核算和征收;负责对在职职工总数 30 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自行申报的备案工作。

各级税务机关负责对本辖区各类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不包括民办非企)残保金的征收工作。

各类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按照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年审认定结果向同级税务机关按时申报。

市直党政机关、全额、差额事业单位、民办非企须在规定时间,参加市本级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年审,并根据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年审认定结果,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回单1)》(附件1),向市级财政专户上缴保障金后,持缴款书第一联到市级年审机构领取缴款收据(第四联)。各县(市、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按同级残联与财政部门协商制定的缴款程序办理。

四、年审所需资料

1、《党政机关 事业单位 民办非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审核表》(附件2),或《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审核表》(附件3);

2、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4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军人证》(1-8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1-8级)原件及复印件;

3、2020年度残疾职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缴纳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4、2020年度用人单位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的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原件;

5、2020年度第四季度在职残疾职工工资表原件;

6、2020年度用人单位12月份社会保险申报表原件及复印件。

五、用人单位缴纳保障金计算公式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度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2020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1、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1%(含)以上但低于1.5%比例的用人单位,今年按单位年平均工资50%征收。

2、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1%以下的用人单位,今年按单位年平均工资90%征收。

六、重度残疾人就业人数及有关事项认定标准:

1、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1至3级)残疾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比例。

2、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计入单位所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3、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在审核残疾人就业人数时相应计入安置比例并加强动态监控。

4、残保金征收上限认定标准:

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按用人单位年平均工资的2倍标准执行。

5、用人单位申请减免或缓缴保障金:

根据《全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晋财综〔2016〕8号)文件规定,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缓缴残保金。

七、小微企业年审

(一)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

根据国家发改委等六部门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文件要求,自2020年1月1日起,在职职工总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二)小微企业申请备案所需资料:

1、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3、《太原市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请备案表》(附件4)一式四份;

4、对符合免征条件,并在规定的年审时间内提出申请备案的小微企业,由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根据企业上报资料,在《太原市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请表》签署备案意见,由小微企业按时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

(三) 2020年度用人单位统计及汇总:

各县(市、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在年审结束后,在6月30日前将本辖区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的用人单位,在符合上级部门制定有关保密制度的前提下,通过新闻媒体或政府、残联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示,督促其履行法律责任。

八、年审机构

(一)凡2019年12月31日前,已在市或县(市、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参加过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年审的用人单位,今年企业可自行选择到原年审机构或新下户登记税务部门参加年审;2020年1月1日以后新开户(下户)的用人单位,应到新开户(下户)县(市、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参加年审。

(二)市本级年审地址:太原市羊市街33号(太原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11层就业服务大厅)

咨询电话:  8821988        联系人: 马宁轶

(三)各县(市、区)残疾人就业服务年审机构:

县(市、区)     咨询电话           联系人

小 店 区         7172127            范福生

迎 泽 区         8285714            强玉梅

杏花岭区         3382578            荀  倩

尖草坪区         5648128            仝晓荣

万柏林区         6352566            崔  凯

晋 源 区         6592590            郭丽芳

清 徐 县         5722164            王晋平

阳 曲 县         5521834            闫丽萍

古 交 市         5148700            徐千君

娄 烦 县         5326986            韩  洁

九、工作要求

(一)根据《全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晋财综【2016】8号)文件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在本通知规定时间内,按时参加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年审工作,积极主动向征收机关缴纳残保金,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责任;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年审和缴纳残保金的,按照《实施方案》第四章第二十五条规定,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征收机关将全额计算并征收该单位的残保金。逾期不缴纳的按规定程序自欠缴之日起,将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按照残保金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对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拒缴、少缴残保金的用人单位,将其失信行为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二)残保金年审、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并自觉接受上级及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对在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年审、残保金征收工作中出现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将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

1、《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回单)1》

附件1.docx

2、《党政机关 事业单位 民办非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审核表》

附件2.docx

3、《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审核表》

附件3.docx

4、 《太原市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请备案表》

附件4.docx

5、《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汇总表》

附件5.docx

太原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

2021年2月1日

原文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关于在全市开展2020年度 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年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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