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残联《关于印发<辽宁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辽财非〔2016〕415号)要求,现将2021年度沈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工作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沈阳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安置残疾职工的用人单位,请于2021年4月1日起,携带2020年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相关材料到报税税务机关同级的残联或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参加审核(财政全部拨款的行政单位和财政全部补助的事业单位到财政拨款同级的残疾人联合会参加审核;部分补助的事业单位及自收自支的团体和企业、民办非企业请在辽宁省政务服务网的辽宁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网上审核系统自主申报。)逾期未参加审核的用人单位视为无残疾职工,按有关规定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职工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根据新冠病毒防疫工作要求,各区、县(市)残联可自行调整集中审核时间,用人单位参加审核前具体事宜请咨询所属地残联或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
市直机关及市级财政全部补助的事业单位审核时需携带以下材料:
1.《辽宁省用人单位按比例就业申报表》(在省残联官方网站“资料下载”栏目自行下载),填报后用A3纸打印并加盖公章纸质申报表及电子版申报表);
2. 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4. 2020年度残疾职工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服务协议)或在编证明、用工备案表;残疾职工1月—12月工资明细表;社保缴费单、残疾职工个人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缴费明细等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相关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各级残联或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咨询电话:
市本级 86232152 86210050
和平区 23314010-811
沈河区 24855089
大东区 62431508
铁西区 25527031
皇姑区 86418008
于洪区 81687107
苏家屯区 89114644
浑南区 23751907
沈北新区 89605866
新民市 87856799
辽中区 87883670
法库县 87119523
康平县 87342814
沈阳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1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