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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关于开展省级征收单位2020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核定的通知

关于开展省级征收单位2020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核定的通知

皖残就办〔2021〕1号

各省级征收单位:

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安徽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令第165号)、《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残疾人联合会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5〕2033号)和《安徽省发展改革委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民政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残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委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的通知》(皖发改价费〔2020〕199号)有关规定,现将2020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核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定时间:2021年5月6日至7月30日。

二、核定对象:主管税务征收机关为安徽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的在肥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三、核定内容及证明材料

用人单位2020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

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或直接到省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申报,提供以下材料:

(一)《2020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核定申报表》(附件1)。

(二)残疾职工本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是本省户籍、可通过残联系统查询核实的残疾职工无需提供)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非首次申报的无需提供)。

(三)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在职在编残疾职工须提供:人事主管部门审批的《2020年工资变动审批表》。2020年工资未变动的,须提供最近一年工资变动审批表及2020年12月份工资表。

(四)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残疾职工须提供: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书面承诺书(样本见附件2);2020年度残疾职工社会保险证明(上年度已申报职工需提供个人参保证明或单位参保证明。首次申报须提供个人参保证明);2020年6月和12月份工资表(如不足一年的需包括合同起止和中间1个月份)。

通过网上申报须提供以上材料原件扫描件(PDF格式),直接到窗口申报的须提供以上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经审核后原件退回。

省残疾人就业办公室对以上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未在规定时限内核定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四、其他事项

(一)《关于促进残疾人家庭增收加快实现小康步伐的意见》(皖办发〔2014〕25号)规定:“对安排残疾人大学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办理保险的用人单位,按安排2名残疾人计入就业比例”,执行时间为2014年8月1日。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大学生就业的,核定时须提供残疾人大学生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协商后出具书面协议样本见附件3),确认计入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并由派遣单位所在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出具《未计入按比例就业证明》(附件4)。

(三)有招录残疾职工意向的用人单位,请填写《××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需求表》(附件5)。

(四)申报材料须完整、真实、合法、有效,加盖单位公章。

(五)对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或者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主动到税务机关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五、核定地点

合肥市马鞍山路509号省政务中心C区1号大厅4、5号综合窗口。

联系人:韩宪东,电话:0551-65546106,传真:0551-65529648,邮箱:1036764900@qq.com

附件:1.2020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核定申报

2.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书面承诺书(样本)

3.计入按比例就业协议书(样本)

4.未计入按比例就业证明(样本)

5.××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需求表

安徽省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办公室

2021年5月6日

皖残就办〔2021〕1号《关于开展省级征收单位2020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核定的通知》
皖残就办〔2021〕1号《关于开展省级征收单位2020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核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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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残就办〔2021〕1号《关于开展省级征收单位2020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核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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