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四川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川财规〔2021〕5号)精神,为规范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审核工作,省残联制定印发了《四川省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审核暂行办法》(川残办〔2021〕23号),现就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什么是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
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是按规定安排了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前置程序。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向所在地的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申报,由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认定并出具《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书》。用人单位根据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认定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及其他信息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主体是什么?
按规定安排了残疾人就业的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三、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有哪些流程?需要准备什么资料?
用人单位应于每年6月底前如实向当地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当地未设立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向当地同级残疾人联合会申报。可以采取网上申报或现场申报的方式。
用人单位申报应提供以下材料:
1.《四川省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表》(网上申报不需要提供);
2.《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3.用人单位依法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由主管人事部门出具录用、聘用、任职等相关在编证明材料;
4.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确认的用人单位为残疾职工缴纳上年度就业时段社会保险费的有效凭证等材料;
5.上年度1月、6月、12月发放工资的有效凭证;上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未满1年的,提供上年度就业时段最初月份、中间月份、最末月份工资发放有效凭证(如银行工资流水等)。
6.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劳务派遣单位与残疾职工依法签订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含变更劳动合同),应载明用工单位名称、用工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派遣期限和工作岗位;
(2)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3)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
(4)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四川省劳务派遣用工安排残疾人就业申报表》;
(5)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残疾职工的,提供分支机构或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残疾职工缴纳上年度就业时段社会保险费的有效凭证等材料。
7.与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为残疾人发放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为不同单位,但单位间存在上下级隶属关系的,还需提交能证明上下级隶属关系的材料和上年度残疾人就业时段最初月份、中间月份、最末月份《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加盖税务部门公章)。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自用人单位提交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出具《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书》。
四、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不满一年可以计入吗?
用人单位符合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年度内用人单位安排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3至4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4至8级)的人员就业未满1年的,按照残疾人职工实际就业月数占比(实际就业月数/12)计算;年度内用人单位安排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未满1年的,按照残疾人职工实际就业月数占比(实际就业月数/12)的2倍计算。
五、以劳务派遣用工的,怎么计入?
用工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按《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8号)明确的“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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