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权益,根据财政部、国税总局和中国残联有关文件精神,经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近期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地税局、自治区残联联合印发《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税〔2016〕47号),对我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称残保金)征收和使用管理有关政策进行调整和明确,增强了可操作性。
此次残保金征收政策的主要变化:一是明确了残保金计算公式中各项要素的概念定义。二是调整了残保金征收标准。将原来以统计部门公布的平均工资作为征收基数,改为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征收基数。三是调整了征收机关。明确税务部门由残保金的代征部门变为征收部门,并规定将残保金视同税费同征同管。四是适度扩大了使用范围。突出促进和扶持残疾人就业,增加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公益性岗位就业、支持性就业等新型就业形式、低收入就业残疾人补贴及农村各种形式生产扶持等内容。五是建立了公示制度。
通过调整残保金征收政策,将为残疾人技能培训和就业扶持提供有力保障,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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