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联,黑龙江垦区残联: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国发〔2015〕7号)中“强化残疾人服务设施建设,推动各县(市、区)建成一批残疾人健身示范点,通过社会体育指导员普及一批适合残疾人的体育健身项目”的要求,促进残疾人健身体育、康复体育、竞技体育协调发展,充分保障残疾人平等享有体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成果,引导残疾人健康生活意识和生活方式的改变,为基层残疾人提供健身康复体育服务,促进广大残疾人身体素质和健康状况普遍提高,经中国残联领导批准,现将《残疾人自强健身示范点建设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自强健身示范点命名资助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中国残联办公厅
2016年3月8日
关于印发《福建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财税〔2015〕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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