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残疾人就业条例》《河北省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办法》《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六部门印发的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和《河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的通知》等政策法规的要求,现将2020年河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度审核事项补充公告如下:
一、年度审核时间
年审结束时间由2020年9月30日延长至2020年11月20日。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二、年度审核对象
全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三、年度审核方式
用人单位登录河北省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审核信息系统(http://www.hbcjrjy.com/)根据单位名称进行注册,注册之后在网上申报本单位残疾人就业安置情况。联系电话:0311-85860756
四、相关事项
1.用人单位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未达到规定安排比例的,应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
2.用人单位没有在规定时间内申报或不能准确提供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及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及相关信息的,由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依托数据共享机制及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的2019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19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和全省企业离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等有关数据的通知》),计算应当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对审核有异议的,应于2020年12月15日前到属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复核。
3.残保金由税务机关依法征收。2020年,全省需要缴纳残保金的用人单位到税务部门申报缴费的时间定为11月15日至12月15日。
4.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保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1.5%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保障金。
5.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6.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保障金。
五、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对上传数据的真实性负责,用人单位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情况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对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拒缴、少缴残保金的用人单位,将其失信行为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河北省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
2020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