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主城区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
《江苏省残疾人保障条例》、《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 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 号)、《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 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9 号)、《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 有关政策的通知》(苏财综〔2017〕17 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通知》(苏发改收费发〔2020〕438 号)、《关于印发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 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财综〔2017〕2 号)、《淮安市按比例安排残 疾人就业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和省残联、省税务部门有关工作 要求,现就主城区(含市直、清江浦区、开发区、工业园区、生态文 旅区、苏淮高新区)2020 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与保 障金征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对象
淮安市主城区行政区域范围内 2019 年度已经安置残疾人就 业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城乡各类 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应参加年度残疾人就业情况年审。
二、年审要求
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具体负责核定各用人单位上年 度实际从业的残疾人数。数据统计口径为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12月 31 日。 用人单位应于 2020 年 6 月 30 日前将本单位上年度(2019 年)的从业残疾人员等情况报送审核认定,逾期不再办理。
(一)年审地点
市残疾人就业年审服务大厅(清江浦区北京北路 21 号)。
(二)年审资料
用人单位办理年审须提供以下材料:
材料原件;
(苏统制〔2018〕20 号),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公章);
(年审资料样表可在市残联网站“通知公告”栏或市税务网站 下载。)
三、逾期不参加年审的处理
对规定期限内不申请办理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的单位,逾期 不再办理审核,由税务部门按未安置残疾人就业计征残疾人就业 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
四、保障金缴纳对象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未达到在职职工总数的 1.5%, 应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五、保障金缴纳标准
保障金按 2019 年度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 1.5%的 差额人数和 2019 年度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 纳。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本单位 2020 年应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2019 年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人数×1.5%—2019 年安排从业残疾人员实际在岗月数总 和÷12)×2019 年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征缴比例。
2019 年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人数=月在职职工人数之和÷12;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月初在职职工人数+月末在职职工人 数)÷2。
2019 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2019 年在职职工年工资总额÷ 在职职工年平均人数。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统 计部门公布的城镇私营单位和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 资)2 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 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 2 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
2 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计 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 人就业的通知》(苏发改收费发〔2020〕438 号)文件规定,“自 2020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 1%
(含)以上但低于 1.5%的征缴单位,征收比例不高于 50%;1%以下 的征收比例不高于 90%。同时继续执行《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 人就业办法》、《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和 省政府《关于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的意见》”。为更好促进淮安市主 城区残疾人就业,经市政府批准,执行如下征收标准:
为积极支持和帮助企业缓解疫情影响,克服经营困难,纾解企业资金压力,减轻企业负担。2020 年征期内执行以下优惠征收 标准,2021 年起恢复上述标准征收。
六、征缴时间
用人单位申报缴纳保障金期限为 7 月 1 日至 7 月 31 日止,逾 期而产生的滞纳金由用人单位承担。保障金原则上按年申报缴 纳,对一次性缴纳保障金资金压力较大或自行提出按季缴纳的用 人单位,可实行按季申报缴纳。
七、用人单位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条件及程序
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 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需减免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应提出书面申请(附经注册会计师验证后的上年度本单位财务决算报表),按规定报请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由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手续。申请减免保障金的 最高限额不得超过 1 年的保障金应缴额。
对按期缴纳保障金确有困难、需缓缴保障金的缴费单位,由 单位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同级税务机关核实同意后, 予以缓缴,申请缓缴保障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 6 个月,期满后须 如数补缴。
批准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名单,应当由各级财政 部门和税务机关每年公告一次。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批准机关、批 准文号、批准减免或缓缴保障金的主要理由等。
八、就业年审与征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实 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 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 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义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比 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2.《残疾人就业条例》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 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用人单位安 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 1.5%;第九 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3.《江苏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城乡各类组织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履行扶持和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义务,按照 不低于本单位在职总人数的 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 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4.《淮安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各 单位应当在每年规定的时间内,到同级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 办理单位上年度残疾人就业情况的审核认定,办理时需书面报送 本单位残疾人情况的相关资料。
5.《关于印发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 法的通知》(苏财综〔2017〕2 号)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 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 1 年以上(含 1 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残疾人实际在岗,支付的工资不低 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 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用人单位安排 1 名持有《中华人 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 至 2 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1 至 3 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 2 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按照《残
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由保障金征收机关提交同级财政部门,由 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 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 5‰的滞纳金。滞纳金按 照保障金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
6.《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苏财综
〔2017〕17 号)规定: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 3 年内,在职职工总数 20 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 30 人(含)以下的企业。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 登记未满 3 年、在职职工总数 30 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 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7.《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9 号)规定:自 2018 年 4 月 1 日起,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 3 倍降低至 2 倍。其中,用人单位在 职职工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 2 倍(含)的,按用人单 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 均工资 2 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 2 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九、就业年审方式
(一)窗口申报
市残疾人就业情况集中年审窗口申报地址:清江浦区北京北 路 21 号(市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一楼就业年审服务大厅,市外国 语小学南侧)。
联系电话:83991606 83655029 83990809 83663165 12366
(二)网上申报
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http://www.hacjr.com
市税务局:http://jiangsu.chinatax.gov.cn/col/col9566/index.html
附件:1.《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报表》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
2020 年 6 月 24 日
详情见附件:
2019年审资料2:残疾职工在岗期间月工资发放明细汇总表.xls
淮残发〔2020〕13号_残疾人就业年审与保障金征收通知.pdf
原文地址:淮残发〔2020〕13号关于开展2020年度淮安市主城区按比例 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与保障金征收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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