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奖励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
沪残工委〔2014〕3号
关于调整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
奖励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
为鼓励用人单位积极吸纳残疾人就业,现就调整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奖励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对象
上一年度残疾人就业人数超过本单位职工平均人数1.6%比例的机关、团体、事业、企业和民办非企业等分散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非正规就业组织除外)。(说明:根据沪财发〔2020〕9号关于印发《上海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置比例已调整为1.5%)
上一年度残疾人就业人数超过本单位职工平均人数25%比例的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市属福利企业除外)。
上述分散和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奖励标准
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每多安排1名残疾人,按上一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与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之积的3倍给予奖励,超比例人数按实计算(小数点后保留2位)。
三、申请审批
(一)申请
符合奖励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在每年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残疾人职工人数的规定时限内,向其社会保险参保所在地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奖励申请。
(二)审批
1.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审核申请材料,对符合奖励条件的用人单位,出具《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奖励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
2.用人单位收到《通知书》后应填写《通知书》所附回执,并在规定时间内送交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
3.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将单位反馈情况录入《残疾人保障金管理系统》,报送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审批。
4.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将拟奖励单位情况报市残疾人联合会备案后实施奖励。
四、资金渠道
所需资金由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列支。
五、单位奖励资金用途
(一)用于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设备购置和设施改造补贴。
(二)用于残疾人生活困难补贴。
(三)用于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工作人员的岗位补贴。
六、其他
(一)区县残联应认真审核各项审批材料,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对审批过程中营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二)各级残联、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奖励资金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由资金拨付部门负责追回资金,并上缴国库。
(三)本通知从2014年1月1日起实施。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规定,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
2014年6月4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秘书处 2014年6月4日印发
原文地址:上海市残保金政策关于调整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奖励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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