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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8〕39号财政部通知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

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

财税〔2018〕39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联,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进一步减轻社会负担,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现就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4月1日起,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低至2倍。其中,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自2018年7月1日起,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在按照《财政部关于降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7〕51号)降低25%的基础上,再统一降低25%。调整后的征收标准=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关于印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9〕90号)规定的征收标准×(1-25%)×(1-25%)。

征收标准降低后南水北调、三峡后续规划等中央支出缺口,在适度压减支出、统筹现有资金渠道予以支持的基础上,由中央财政通过其他方式予以适当弥补。地方支出缺口,由地方财政统筹解决。

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及时制定出台相关配套措施,确保上述政策落实到位。

财  政  部

2018年4月13日

原文地址:财税〔2018〕39号财政部通知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

残保金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残疾人就业条例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财税〔2015〕72号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39号财政部通知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
京财税〔2019〕1333号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就业 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的公告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 6 部门关于 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总体方案 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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