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国残联、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八部委《关于加快发展残疾人托养服务的意见》(残联发〔2012〕16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闽政〔2015〕63号)关于加强残疾人托养服务的要求,加大对困难残疾人托养的扶助力度,规范实施残疾人托养服务补助项目,制定本方案。
一、任务目标及补助标准
“十三五”期间,每年扶持在“福乐家园”机构托养的贫困残疾人1000名,每人补助5000元;每年资助居家托养的贫困残疾人12000名,每人补助2000元。
二、资助对象及条件
(一)资助对象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具有本省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有托养服务需求,在劳动年龄段内(男16-59周岁,女16-54周岁)、未就业,属于当地扶贫建档立卡户、城乡低保户和其他低收入困难家庭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
(二)“福乐家园”机构托养资助对象还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在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成立、省或设区市残联命名授牌的“福乐家园”托养机构中长期托养,与“福乐家园”签订一年以上托养服务协议。未享受本项目居家托养服务资助。
(三)居家托养资助对象还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家庭其他成员(监护人或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以下统称监护人)能够为其提供基本生活照料等支持。未在“福乐家园”机构托养,未享受本项目“福乐家园”机构托养服务资助。
三、申请审批程序
(一)“福乐家园”机构托养资助申请审批
1.本人或监护人申请。符合机构托养资助条件的残疾人,由本人或监护人向所在的“福乐家园”机构提出资助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1)如实填写的《“福乐家园”机构托养资助申请审批表》(附件1)一式2份,对表中家庭状况、个人信息等应保证真实。(2)乡镇(街道)关于其家庭困难情况的证明。(3)《残疾人证》复印件1份。
2.“福乐家园”机构申报。“福乐家园”机构对申请资助的残疾人是否在本机构长期托养进行确认,在《“福乐家园”机构托养资助申请审批表》中签署意见,向所在的市、县(区)残联申报,并提供:(1)申请资助残疾人的全部申请材料。(2)机构与申请资助残疾人签订的有效期内一年以上托养服务协议书复印件。(3)加盖机构印章的本机构提供托养服务的项目、内容清单(如托养服务协议中已包含相关内容,可不再提供)。(4)《“福乐家园”机构托养资助申请花名册》(附件2)1份。
3.市、县(区)残联、财政共同审批。市、县(区)残联对申请人资格、困难程度和“福乐家园”机构资格、服务内容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通过适当媒介(县级及以上政府报刊、电视台、“残疾人在线”网站等)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在《“福乐家园”机构托养资助申请审批表》中签署审批意见,并填写《“福乐家园”机构托养资助汇总审批表》(附件3)报财政部门审定。
(二)居家托养资助申请审批
1.本人或监护人申请。符合居家托养资助条件的残疾人,由本人或监护人向户籍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资助申请,并提供以下申请材料:(1)如实填写的《居家托养资助申请审批表》(附件4)一式2份,对表中个人信息、家庭状况等应保证真实。监护人应签字承诺对居家托养残疾人善尽生活照料等义务。(2)《残疾人证》复印件1份。
2.村(居)民委员会推荐。村(居)民委员会对申请人(监护人)资格、困难程度等进行初审,并填写认定意见和推荐建议,将《居家托养资助申请审批表》等全部申请材料报乡镇(街道)残联。
3.乡镇(街道)残联审核。乡镇(街道)残联对申请人(监护人)资格、困难程度进行审核,在审核合格的申请人中筛选提出资助对象,在《居家托养资助申请审批表》中签署对申请人困难程度的审核意见和推荐建议后,将审核同意的《居家托养资助申请审批表》和相关申请材料报县(市、区)残联。
4.县(市、区)残联、财政共同审批。县(市、区)残联对申请人(监护人)资格、困难程度等情况进一步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通过适当媒介(县级政府报刊、电视台、“残疾人在线”网站等)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在《居家托养资助申请审批表》中签署审批意见,并填写《居家托养资助汇总审批表》(附件5)报财政部门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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